1848年法国宪法首次设立了权限争议法庭,但4年后该法庭被废除,直至1872年被恢复。该法庭是法国司法法院体系和行政法院体系二元分离的特殊产物。它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普通案件管辖权和行政案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功能也逐步被加强完善。
权限争议法庭由9名法官组成,庭长由司法部长兼任,3名法官由最高法院选举产生,3名法官由最高行政法院选举产生,这6名法官分别在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再各选举1名法官和1名候补法官。法官的任期为三年。在实践中,司法部长很少审理案件,一般由其他8名法官通过投票在内部选举一名副庭长来主持日常工作,副庭长由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通过选举的方式轮流任职。
权限争议法庭每年审理大约60件左右案件。庭审为公开审理,判决为终审判决,司法法院体系和行政法院体系必须执行判决。目前,权限争议法庭具有两项职能:处理两个法院体系的管辖权争议;在两大法院体系就同一案件作出相反判决时,可对该案件直接进行实体裁决。
管辖权争议 管辖权争议 可分为消极争议、积极争议和管辖权请示。
消极争议,是指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先后向司法法院体系和行政法院体系提起诉讼时,两个法院体系都认为自己对该案件不具有管辖权,而认为对方具有管辖权,最终均不予以受理案件而产生的争议。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权限争议法庭提起诉讼,权限争议法庭将指定管辖。为减少类似情况的出现,法国于1960年7月颁布了一条法令,规定了消极争议预防程序。如果司法法院法官在受理案件后认为自己不具有管辖权,该案应属于行政法院管辖;行政法院法官在受理案件后,同样认为自己不具有管辖权,案件应由司法法院管辖;此时行政上诉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应当维持时,行政上诉法院必须中止案件审理,将争议提交权限争议法庭审理,最终由权限争议法庭指定管辖。通过这项法令之后,目前管辖权消极争议案件数量很少。这项法令同时规定,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认为争议应属于另一法院体系进行审理,而有必要中止案件审理并提交权限争议法庭裁决。该程序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类似管辖权争议的出现,而提前由权限争议法庭进行确定。
积极争议,则指司法法院受理了涉及行政机关的案件后,行政部门认为该案应由行政法院管辖而产生的争议。相对于消极争议来讲,积极争议程序主要侧重于保护行政部门的利益,防止行政权受到侵犯,因此授予行政机关启动积极争议程序的权利。当司法法院受理案件后,行政区省长将向受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此时受理案件法院会作出两种可能性裁决:一是裁决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管辖权争议终结;二是裁决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驳回管辖权异议。当受理案件司法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后,行政区省长将做出一项争议决定书,该决定书将中止司法法院审理程序,同时行政区省长将争议提交权限争议法庭审理。权限争议法庭将裁定案件的管辖权。
实体裁决 上世纪三十年代法国著名的ROSAY案件给人们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当司法法院体系和行政法院体系就同一实体问题作出相反判决,从而导致当事人无法寻求法律救济时,如何处理?
该案案情如下:ROSAY先生在免费搭乘私人汽车时,该私人汽车与一辆军用车辆发生碰撞,导致ROSAY先生受伤。于是ROSAY先生首先向民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得到赔偿,民事法院以事故责任在军用车辆一方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之后,他又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得到赔偿,行政法院以事故责任在私人汽车一方为由再次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同一案件在两个不同体系的法院竟然得到了不同的判决,此时对当事人来讲,实际上就剥夺了其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为了解决类似问题,法国于1932年4月20日颁布了一项法律,规定此时权限争议法庭有权对该案直接进行实体裁决。因此ROSAY案件最终由权限争议法庭进行了实体审理,该案成为1932年4月20日法律颁布后首起由权限争议法庭审理的案件。
(作者系武汉海事法院法官,法国埃克斯·马赛三大欧亚研究所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