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石家庄9月24日电 (记者杨守勇) 河北省政府新近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规定,这个省将把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对于当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河北省要求各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制定的绝对贫困线标准。
河北省规定,凡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再将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乡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情况和材料的审核,并将结果返回申请人所在村,再公示7日以上。如符合条件,要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填写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县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的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的补助水平,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7日,如无异议则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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