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昨日结束。当天下午,大会表决通过了《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四部法规。大会还表决通过关于批准《贵阳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决议。
其中,《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内的特许经营项目,整体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20年,单个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15年。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更新、改造和新建的人文景观以及其他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国家所有。(记者张发扬)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商报)
(责任编辑:郑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