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在甘试点 符合条件的家庭将领到扶助金
子女死亡未再生 月补200元
本报讯(记者田玥)9月24日至10月15日,全省县级及以上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将组建调查队,对全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进行现场登记调查,凡符合条件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政府将给予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
调查登记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调查对象应在户籍地进行登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扶助对象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的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根据安排,人口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具体程序为,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再由村(居)委会和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然后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最后由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兰州晨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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