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25日讯记者蔡岩红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联合检查组”等协调议事机构、非常设机构或者临时机构的名义对外执法。这是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刚刚出台的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的。
据了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法制观念不强,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比较突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规范不够准确等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执法不当所引发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
为此,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下发的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安全监管和安全监察部门要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委托,或者在法定的授权委托范围之外的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不得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委托执法的,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执法,并出具有关执法文书。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制度。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方法和备案流程,明确备案工作部门,做到有案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
指导意见还要求强化执法责任落实。紧紧抓住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重点岗位和薄弱环节,按照“谁执法、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细化岗位执法责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