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之后争议少了
淄博行政执法处罚迎来零投诉
法制网记者 李立
淄博行政执法部门走上街头积极宣传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卫国摄
记者近日从山东省淄博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淄博市63个行政执法部门自去年4月全面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以来,过去很容易产生争议的行政处罚,现在开始迎来了零投诉。
“基本上是‘一变三’的细化的行政执法处罚标准实施后,带来两个明显变化:一是不服行政处罚的投诉少了,二是行政执法结案率提高了。淄博市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做法,已经在山东全省推开。
”山东省淄博市法制办副主任周继轲告诉记者。
行政处罚标准“一变三”
“很多法律、法规、规章都有类似‘视情节处1万至10万元罚款’的条款,而这种自由裁量权在运用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有时会显失公平,表现为畸轻畸重,如情节轻微,执法人员处罚10万元,虽然也合乎法律规定,但明显不合理,容易造成自由裁量权滥用,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政府及行政部门的形象。”周继轲说。
基于上述行政执法过程容易出现的“合法不合理”的问题,为杜绝轻犯重罚或重犯轻罚,淄博市从2005年8月起,先在市直3个执法部门进行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试点,并在2006年4月,全市63个行政执法部门完成了对700多部法律、法规、规章的梳理,将涉及带有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2231项,按照同类违法行为的不同违法事实、性质、主观动机、社会危害程度及后果等因素,细化为7295条。从数量上讲,基本上是将一个条款细化成了三个条款。
这一基本上是“一变三”的新标准,凸现了6条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相似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标准一致的原则,依法选择适用单处、并处的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据介绍,在细化过程中,淄博市各行政执法部门重点把握了“免予、不予、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对于部分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依法处罚,体现人性化执法要求。对细化后仍存在的幅度,主要通过强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监督制度来解决。
处罚细则挂到了矿井
新的行政执法处罚标准,淄博市不但要求执法人员掌握,还欢迎社会监督。不少行政执法部门纷纷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小册子,发放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行政相对人。淄博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孙秀芝说:“以前我们逾期申报纳税,税务局进行罚款,总感觉没有个具体标准,税官个人因素太大,现在我们收到了《地税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按照这个办法,企业每逾期一天处罚5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有了这个标准,我们心里就有底了。”
淄博市环保局对排水企业公布了一个水污染防治处罚量罚公式:罚款数额(万元)=罚款基数×污染物排放浓度系数×月排水量系数×污染物种类系数×排放去向系数×违法次数系数。只要将相应的污染因子套进公式,就可以得出处罚额度,整个过程公开透明。
“明明白白处罚,明明白白受罚,事情简单对大家都好。”山东金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栾尚远说。淄博市煤炭局把煤炭安全生产处罚细则发到各煤矿,各煤矿都把处罚细则挂到矿井底下,以保证人人明白,人人重视安全生产。
细化标准迎来零投诉
淄博市环保局是先期试点单位之一,他们从涉及环保的36部法律、法规、规章中,筛选出有处罚幅度的条款115项,处罚款项267项,细化为601项处罚款项。对同一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多个处罚标准的,环保局在其处罚幅度内合并使用一个标准。如拒绝环保现场执法检查的,不同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不一,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为1万元以下,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为5万元以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则规定为2000元到2万元。为避免这种“法规竞合”现象给执法人员造成操作不便,淄博环保局将拒绝环保现场执法检查的确定为罚款1万元。
环保局法规科副科长郭春明说:“2006年虽然环保局加大了执法力度,处罚案件和数额都较往年有所增长,但却没有发生纠纷和行政复议案件,实现了无行政复议、无行政诉讼、无投诉。”
淄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05年被投诉9起,2006年实现零投诉。该局法制科科长孟繁华说:“执法透明度提高后,当事人对处罚结果讨价还价的明显减少,配合执法、主动履行处罚的比例也上升了,办案时间平均缩短5至7天。”
来自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状况是,“以前受罚企业讨价还价,拖着不缴,细化裁量权以后办案效率提高了,结案率从2005年的78%提高到现在的98%。”该局监督与法规科科长邵磊说。
法制网北京2月6日讯
(责任编辑:徐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