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9月26日电(记者杨金志)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上海福山路证券营业部在不到四年的时间里非法吸收公众资金42.7亿余元,拆借给其他单位使用,造成客户资金巨额损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分别对营业部原总经理徐杨进和财务部原副经理袁敏作出的有期徒刑15年、4年的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至2005年6月,国泰君安福山路营业部采取支付8%到10.5%的年固定回报方法,以收取客户保证金、委托资产管理、国债投资等形式,先后吸收48家单位及106名个人的资金共42.7亿余元,拆借给其他单位用于炒股、收购公司股权和投资房产项目等。至案发时,尚有本金5.18亿余元未偿还。为弥补资金缺口,营业部盗卖客户基金和国债、盗划客户保证金,造成客户损失6.56亿余元。
法院查明,营业部总经理徐杨进决策开展上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并负责联系存款单位、确定存款规模和利率。财务部副经理袁敏负责具体经办吸入资金、还本付息资金和拆借资金的调配、划拨等工作。
2002年3月和2005年4月,徐杨进利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指使袁敏以客户提取保证金的名义,用营业部资金44.7万元帮朋友垫付装修费,为自己购买小轿车后出借给他人使用。2005年3月,徐杨进还指使袁敏从营业部客户保证金中,划款3000万元给他人,用于股权增资注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徐杨进有期徒刑15年,罚金20万元,没收财产2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袁敏有期徒刑4年,罚金10万元。
一审判决后,徐、袁两人均提起上诉。上海市一中院经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