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精选]破坏电力设备最高可判死刑
本市各级法院上周集中公开宣判19个案件
破坏电力设备最高可判死刑
【新民网·晚报精选】(记者 宋宁华)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破坏电力设备获刑
2006年8月到2007年5月,彭军、罗军、李会峰等到本市南汇区年家浜路,浦东新区浦电路、唐镇等多处,盗割各种型号的电缆线。其中彭军参与9次,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48万余元;罗军参与9次,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4万余元;李会峰参与9次,盗割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邢作芹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向彭军等收购电缆铜线,并转售牟利。
浦东新区法院依法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彭军有期徒刑6年,判处罗军有期徒刑7年,判处李会峰有期徒刑6年6个月,以销赃罪判处邢作芹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最高可判死刑
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赵旭明介绍,破坏电力设备,是指行为人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市发生的破坏电力设备案件,绝大多数是犯罪分子盗割输电线及电器设备中的铜线、铜芯,当废品卖,牟取蝇头小利。对这种严重危害城市运行和居民生活保障的犯罪行为,依法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或者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他指出,根据刑法第118条规定,破坏电力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今年8月2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施行的《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对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堵住犯罪源头
据悉,下一阶段,本市法院将继续加强对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的审判力度。
同时,法院将会同本市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防范入手,堵住破坏“三电”案件的犯罪源头。对于明知是盗割的通信、输电、配电、广播电视线路而非法收购的,以销赃罪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对于当事人事先通谋,在他人犯罪后按约定对其盗窃的电力设备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共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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