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掉郑筱萸的意义何在
邵颖波
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7月10日被执行枪决。有外电指出,这是自2000年之后被执行死刑的最高级别的中央政府官员。的确,胡长清,成克杰被枪毙的事情已经过去很长的时间了。
中国虽然仍在诸多罪行的刑罚上保持了死刑,但是因为逐渐接受了慎用死刑的观念,而大大减少了这方面的数字。郑筱萸死刑案的震动巨大除了与其个人身份地位有关以外,也和死刑大量减少有关。
但是,一些外国媒体却对此表示质疑,以英国《金融时报》为例。他们不仅报道了案件本身,还发表了专栏文章,提出一个问题:杀了一个郑筱萸,管用吗?
《金融时报》在报道中提出了一个判断:“(判处郑死刑)这显然是在中国爆发一系列产品质量丑闻后,向其他官员发出一次严厉的警告。”基于这个前提,他们的文章就怀疑这件事对于解决中国药品食品的安全很可能不管用。事实上,类似的质疑还有其他方面,比如死刑对于遏制腐败到底能起多大作用,死刑是不是符合人类文明的基本观念等。
就如同我们经常从自己的生活理念出发来评价西方社会的发生的种种事件一样,类似的行为西方人同样也会发生。西方认为死刑从人类哲学和道德的角度出发是不能接受的,并将这种观念作为全人类的普世价值观输出,但是,同样有观点认为,死刑对处于特定文明程度的社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它关乎社会正义的保障——在最严重罪行发生的时候,国家必须有能力保持和实施同等强度的刑事处罚。
郑筱萸担任药监局局长期间,与妻子儿女一起受贿人民币650万元,并使上千种仿制药和改剂型的药品以新药的名义得到审批,其中被证明至少有6种是假药,而其中一种假药含有致死人命的物质,并导致至少五个人死亡。
最高法院核准该项死刑的理由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法院对此案的审判也完全符合中国刑法所要求的罪与罚相适应——维护了社会正义的价值。司法实施的根本作用何在?正在于(也仅仅在于)维护每一起案件中的社会正义。
《金融时报》的作者们建议加强监督制度的建设是善意的和可以被接受的。但是,因此而怀疑杀掉郑筱萸的意义则是错误的,对于正在努力向西方学习法律知识和理念的人们来说更是不能理解的。开放后的中国逐步接受了西方法律的一些基本传统和精神,比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比如法无明文规定不治罪,有效法律必须得到标准统一的执行等等。如果批评中国司法在这些方面做得不好,存在标准不够统一、恒定等现象,人们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要求死刑对某些法律之外的具体事务起到根本作用,那不是和某些时候中国的司法脱离法律本义而专为某些特殊目的而实施犯的是同样性质的错误吗?
以神学宗教哲学来否定带有死刑的法律,是大多数中国人不能接受的,因为人民所要求的正义一定是现实的正义。若想追求更高层次的人性文明,必须要以时间和国家整体文明的进步和转化为条件,离开这个前提反对死刑没有意义。
最后回到“管用”这个话题上来。我们相信,犯罪这一人类独有社会现象并不能彻底消灭,人们所进行的一切努力,目标只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死刑当然会起到显而易见的作用,死刑不仅可以立即彻底地消灭一桩犯罪行为的发生,更可以震慑他人。中国企业界人士行贿官员的行为有一部分是慑于贪官污吏的权力而被迫发生的。死刑存在的必要性,正在于与这种日益严重的以权力胁迫犯罪相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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