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向姚井彬出示证据摄/记者 张盈 |
在火车站附近顺手牵羊偷手机 作案时怀揣精神病鉴定书 自称为告诫他人 被告人受审——
窃贼认罪 愿意多交罚金“赎罪”
被鉴定“作案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铁路运输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本报讯 (记者 王巍)怀揣精神病鉴定书,在火车站附近顺手牵羊偷手机。36岁的姚井彬被抓获后经鉴定,在作案时其实是个“正常人”。
今天上午,他因盗窃罪被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庭审现场
上午10点,面无表情、步履稳健的姚井彬被带进法庭,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他没有进行过多的辩解,表示认罪。
“动机现实,目的明确,作案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是公诉机关出具的相关部门对姚井彬的行为能力作出的鉴定结论,对此姚井彬点头称是。
“为什么要随身携带精神病鉴定书?”对于法官的询问,姚井彬辩解说,这样做并不是为了逃避被追究责任,而是他犯起病来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打人或者其他异常的举动。“我是为了让别人知道我有精神病。”姚井彬说。
在庭审过程中,姚井彬的话很少,只有在最后陈述阶段提出请求,希望法官轻判,自己宁愿多交罚金来“赎罪”,说话的时候,他的眼睛总是时不时地瞟向坐在左边的检察官。
上午,法庭以盗窃罪判处姚井彬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庭审结束后,姚井彬的家人表示,他曾因为精神病住过两次医院,但问及具体病情时,他的家人表示拒绝接受采访。
案情回放
2007年6月27日,一名男子因在北京西站盗窃旅客手机被公安机关抓获,此人被抓后装疯卖傻,自称患有精神分裂症,实施盗窃时头脑很乱,有人命令其实施盗窃行为。公安人员从其身上还起获了一份精神病鉴定书和释放证明书。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该男子叫姚井彬,黑龙江省巴彦县人,2006年3月曾因盗窃罪被羁押,后经鉴定其作案时为发病期,公安机关作出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并予以释放。
鉴于此,北京警方此次委托鉴定部门对姚井彬实施犯罪行为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再次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姚井彬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实施违法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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