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郭燕群 通讯员费昌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9月26日,自治区法制办和自治区水利厅为此在南宁召开新闻发布会。
《办法》规定,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根据《办法》,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取水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水资源费。
《办法》规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办法》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定额取水。对超计划或超定额10%至30%的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一倍加收,超30%以上的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加收。
《办法》还对发电企业如何缴纳水资源费进行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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