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9月1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政府日前决定利用价格杠杆促进水资源节约。今后,凡是直接从江河、地下等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农业生产取水量超过限额部分的取水,都要缴纳水资源费。
浙江省政府日前正式印发的《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指出,从今年10月1日起,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或者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以及利用水资源发电(含抽水蓄能发电)的单位或者个人,都要缴纳水资源费。
并且除城市公共制水企业外,取水者超过批准取水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额累进加价征收,具体为:超过批准取水量不满20%的,对超过部分加收1倍的水资源费;超过批准取水量20%至40%的,加收2倍;超过批准取水量40%以上的,加收3倍。
但是下列取水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农业生产用水取水量在限额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办理许可的取水。
据了解,浙江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937亿立方米,但由于人口密度高,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只有2008立方米,最少的舟山等海岛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600立方米。
对于收取的水资源费,浙江省政府表示将主要用于江河源头、水源地的保护,水质、水量监测及网络建设,节约用水技术、工艺的研究和推广等方面的开支。
(责任编辑: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