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拉萨9月27日电 (德吉 扎西)西藏自治区政府新闻办近日发布消息称,《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西藏城镇居民医疗补贴标准比国家规定高出100元。
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范光才介绍,按照国家规定,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西藏的补贴标准比国家规定整整高出100元。
具体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费20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财政补贴140元,即可享受最高达2万元的基本医疗保险。
据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蔡宜田介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低费率、广覆盖、保基本”为特征,按照自愿参保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家庭账户两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人均筹资额的40%划入家庭账户资金,其余部分纳入统筹资金。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家庭账户资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两者独立核算。
(责任编辑:张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