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读者来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报邀请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董先玲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老李退休后,每天晚饭后都在所住的小区附近散步。某日,老李偶然发现了一只无家可归的小狗,于是一面张贴《招领启事》,一面将小狗抱回家去代养。
数日后失主终于找上门来,感激万分地将小狗领走。然而,老李为小狗买吃买用,前些天小狗生病,老李又把它送到宠物医院治疗,前后花费数百元。对此,失主没提,老李也不好意思开口,只好自认倒霉、不了了之。那么,对这笔钱老李到底有没有权利主张呢?
董先玲律师解答:这种情况属于拾得遗失物。对此我国《民法通则》有明确规定,即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同时,依据《物权法》,权利人(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做出这些规定,既是对合法财产权的有效确认,也是对拾金不昧者的合理保护。
本案中老李拾到小狗,理应妥善保管和照料并归还失主,但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要求失主偿还。所谓必要费用,是指为保管遗失物所必须支付的费用,该费用应在“合理”的范围内。老李为小狗买食品和用品及治疗疾病,均属必要支出,完全可以向失主主张,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违背道德要求。当然,失主在领取遗失物后,也应主动偿还相应费用,以共同建设良好、和谐的社会关系。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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