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酸泼老乡浙女判无罪
皆因控方不能合理否定辩方提出的“正当防卫”之词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李惠媛 通讯员 荔法宣)一浙江女子用强硫酸将男同乡全身烧成重伤。是因情感纠葛导致的不忿之举还是遭强奸后的自卫行为?当事双方各执一词。
被害人
情感纠葛,被泼硫酸
据被害人小林(化名)陈述,他与被告人小琴(化名)是情侣关系。案发前,他们之间出现的感情纠纷成了小琴向其泼硫酸的导火线。2005年4月26日,他从老家回到广州,小琴给其打电话和发信息,他均不予理睬并关机。2007年4月28日8时许,小琴趁同室老乡上班后,从二楼住处上至三楼其住处,责问他为何不接电话、不回信息并关机。双方发生争执。随后,小琴跑回二楼室内,拿起一杯强酸返回三楼,朝他身上泼去,造成其面部、颈部、胸腹部、背部及双上肢等全身灼成重伤。
被告人
遭遇强奸,自卫之举
而小琴的供词与小林的证言“南辕北辙”。据小琴供诉,她和小林是同乡关系,没有感情纠纷,更非情人关系。他们和其他同乡一起在广州做玉器生意,小林时常对她进行性骚扰。
2007年4月28日早晨,她正出门准备上班时,小林站在门口向其表白,并拉她到他三楼的住处,拥吻、抚摸她。她挣脱后跑回二楼,不料小林继续纠缠不放,也紧跟至二楼,并以有事要说为由强行拉她再上三楼。无奈,她在出门时,顺手拿起门边一瓶用于加工玉器的强酸液体,以备自卫。上至三楼房间内,小林将她按在床上欲行强奸,她反抗时遭小林一拳猛击脸部,失去知觉。当她醒来时,发现小林正对其施暴,便气愤地拿起之前放在床上的强酸朝他身上泼去。小琴庭上辩解,其对小林泼硫酸乃是正当防卫。
法院
证据不足,女方无罪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小琴因感情纠纷而用硫酸故意伤害小林,提供的证据仅仅是被害人的陈述,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小林自称与小琴是情人关系,但此说法却遭到了包括小林的姐姐、哥哥等五位同乡证人的反驳,证实其与小琴之间不存在感情纠纷,更不存在情人关系。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因感情纠纷伤害被害人的事实证据不足。
至于小琴的辩护人辩称其伤害行为是在受到小林强奸时实施的正当防卫,虽然没有足够证据以证实,但当天法医鉴定其脸部一软组织挫伤,并致鼻骨线形骨折的事实,证实了其在案发当时确实受到暴力伤害。由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合理地否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因此不能排除存在的可能性。
因此,法院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小琴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小琴被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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