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分手 传女友裸照上网
被告因侵犯名誉权 被判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
本报讯 (通讯员 王慧娜 记者 王巍)被女友“甩了”的刘先生为了报复,将女友梁小姐的裸照和私人信件通过网络传送给多 人。
记者今天获悉,海淀法院判决认为刘先生的举动已经构成了对梁小姐名誉权的侵犯,他要赔偿梁小姐1万元精神抚慰金。
2005年11月,24岁的梁小姐与26岁的刘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6年3月14日,梁小姐向刘先生提出分手,刘先生利用其宿舍内的计算机破解了梁小姐的电子邮件及校友录的密码,并搜集梁小姐100多位同学的电子邮箱地址,将梁小姐的裸照及含有侮辱、诽谤文字的电子信件发送给梁小姐的100多位同学。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利用梁小姐的电子邮箱将梁小姐的裸体照片以及私人信件发送给梁小姐同学的行为,情节严重,侵犯了梁小姐的隐私权,丑化了梁小姐的人格,客观上使梁小姐的社会评价降低。
法院认为,梁小姐起诉要求刘先生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梁小姐的诉讼请求,刘先生向梁小姐赔礼道歉;并赔偿梁小姐精神抚慰金1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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