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给租房立规矩
房屋租赁要登记备案,租金价格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9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通过了《沈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要求违法建筑、危房、没经过共有人书面同意和被查封的房屋不能出租;出租房屋必须登记备案,符合规定的房屋才可出租,有关部门还要对房屋租赁经纪机构建立从业信用档案。
为了明确哪些房屋可以出租,《条例》特意对此进行排除性规定:共有房屋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违法建筑、被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
针对出租房屋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的现象,《条例》规定,房屋租赁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从合同签订的30天之内,当事人可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明、当事人的合法有效证件等相关资料,到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了便民,城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和地点,设置咨询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条例》在加强对出租房监管力度的同时,还充分考虑到房屋租赁是市场行为,租金价格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因此并没有将“定期发布城市房屋租赁租金指导价格”纳入最终的法律条款中,不会过多干预租房者的定价行为。
(谢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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