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环境犯罪移送公安
涉嫌滥用职权等移送检察院
本报讯(记者吴艳荣)今后,涉嫌环境犯罪,应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保渎职,检察院将及时审查。近日,省环保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的若干具体规定》(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以罚代刑。
按照《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走私废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本部门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有关环境保护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也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应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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