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民警执行职务须佩戴标志
本报北京9月30日讯 记者于呐洋 从今年10月1日起,公安部启用督察标志,全国公安机关督察民警将正式佩戴督察标志执行职务。
据了解,督察标志由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统一制作。
该标志为不锈钢质地的银色徽章,正面以警徽图样为设计中心,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警务督察”字样,衬底为藏蓝色。标志既有金属质感又庄重大方,并与警服警衔标饰色彩相协调,整体视觉效果美观和谐,充分体现出督察执法执纪的职能,以及督察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公安部警务督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戴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督察标志既是督察人员公务身份的证明,也是督察监督外在形象和权威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