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马竞 曹天健
“十一”前夕,河北省环境保护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的若干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环境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绝不能一罚了之,以罚代刑;发现本部门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涉嫌环境保护职务犯罪的,也要移送同级检察机关。
有关人士认为,此举将扭转长期以来环保执法偏软的弊端,加大打击环境犯罪行为力度。
据了解,以往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不健全,河北省像全国许多省份一样,对造成污染后果的违法企业多是作出行政处罚。2006年2月至3月,河北省发生白洋淀水体严重污染案件,导致淀区鱼类大面积死亡,影响恶劣,有关部门对违法企业的查处也仅仅是追究行政责任。正所谓“雷声大,雨点小”。对此,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也是有苦难言。今年7月,记者在河北省保定市采访时,保定市环保局局长魏凤枝曾对记者坦言,白洋淀死鱼事件凸显的基层环保部门执法能力不足、不到位问题,不但有法律法规偏“软”等原因,还有机制的原因。白洋淀主淀区所在的安新县的环保局局长王建房也曾感慨:“企业守(环境保护)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环保执法难。”
让环保部门欣慰的是,今后,随着《规定》的出台,环境保护“嘴硬手软”这一状况将被改变。
该《规定》提出,环保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发现涉嫌构成走私废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环保部门认为本部门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环境保护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也应将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
《规定》明确规定环保部门使用《涉嫌环境犯罪移送书》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自接受移送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环保部门。双方对立案有异议的,将依法进行复议或由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为规范移送程序,该《规定》要求,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要附有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监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等材料;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证据资料。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了《规定》出台的背景。2001年7月,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两规定对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了基础性依据。两规定实施六年来,对于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打击环境犯罪行为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移送案件少、移送案件单一,移送的作用没有能够充分发挥出来。这当中有认识上的差距、有业务上的不适应等原因,更主要的还是移送案件工作机制不健全,案件移送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协调性差,影响了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有鉴于此,河北省在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5月,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发〔2007〕78号文)之后,近日迅速出台了《关于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的若干具体规定》,细化了78号文,对移送范围、移送机关、移送条件、移送程序、检察监督、提前介入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建立要求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制度,加强三家的联系,通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打击环境犯罪。为了便于掌握移送标准,《规定》还以附件形式明确了移送范围和标准。
本报石家庄10月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