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卖假烟判刑7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为惠阳首例因售假烟被判刑案例
时报讯 (记者 刘妍 通讯员 龚宣) 一个涉及金额50多万元的制售假烟案,近日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被告人叶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这是近年来惠阳烟草专卖局查获的涉假金额最大的一起售卖假烟行为,也是惠阳区首例因售假烟而被判刑的案例。
在真烟中掺入假烟
叶某是福建人,近年来到惠阳做生意,由于没有身份证,就用自己儿子女朋友的名义办理了惠阳区淡水兴隆商行的营业执照,从事烟酒生意。去年8月,叶某认识了同是福建人的张某,遂从他处购进了假烟和薄膜、香烟纸盒及假的“广东烟草专卖”标识,在其商行二楼与其妻子通过在芙蓉王、盒装五叶神、盒装广东双喜、经典广东双喜4个品牌的真烟中掺入假烟重新包装的方法制造假烟,运送销售给淡水、秋长和大亚湾的一些小店,每天销售约1500元的掺假香烟和纯假香烟。
售价比批发价还低
据介绍,今年1月24日上午,惠阳区烟草专卖局和相关部门,在对“兴隆商店”及其二楼住所进行突击检查,查获了卷烟制品共1929.3条和大量假标识等卷烟制假包装工具和物品,以及销售假烟记录账本11本。经广东省烟草专卖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样检验,所查获的卷烟绝大部分为假冒伪劣卷烟制品。
去年9月至今年1月案发期间,叶某共销售香烟59.49万元,其中有51.02万元的香烟卖出单价比烟草公司在该时间段的批发价要低,鉴定结论是这批卖出的香烟显然不在其合法的进货之列,属假冒伪劣产品。
2007年5月31日,惠阳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叶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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