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8日讯记者陈晶晶在国际防扩散及反恐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出口管制问题也日益突出,并成为国际安全领域的热点问题,商务部近日公告发布了《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经营企业建立内部出口控制机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我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律法规。
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我国《核出口管制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条例所附进出口管制清单中的物项和技术,以及其他可能被接受方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研发或毒品制造等目的的物项和技术。
商务部产业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指导意见,两用物项和技术研发、生产及进出口企业中,都应当建立企业内部出口控制机制。中国作为一个具有一定工业和科技能力的国家,在防扩散及出口管制领域采取了极为负责的政策和举措,先后颁布实施了全面涵盖核、生物、化学和导弹等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相关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中已明确规定:“出口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的内部控制机制”。
他表示,企业内控机制应包括企业出口管制政策声明、组织机构、审查管理程序和手册、教育培训、相关资料档案等。企业建立内控机制应将保证严格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作为其经营理念的重要内容。同时,企业的出口控制义务应置于其商业利益之上。
此外,指导意见还确立了全面控制原则,即企业知道或得到出口管制主管部门通知,其所出口的物项存在扩散风险时,无论该物项是否属国家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管制清单范围,都应当进行自我出口控制或申请出口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