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国建
就业形势紧张是我国现在乃至将来相当长时间内需要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据统计,我国每年净增就业人员3000万,而从就业市场退出的人员(如退休等)约为1000万人,这就是说,国家和社会每年需要新创造2000万个就业岗位。
在庞大的就业队伍面前,就业岗位成为供不应求的稀有资源。
紧张的就业形势使得就业中的歧视获得了某种貌似正当化的理由。这种理论认为,在“僧多粥少”时,给求职者设置条件是迫不得已的无奈之举。这种主张尤其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在他们看来,作为地方政府,他们守土有责,必须将本地有限的就业资源尽可能地分配给最需要的人,所以,外地人、女性、年龄较大的人就成为歧视的对象。
但是,就业形势紧张绝对不应成为就业歧视的正当理由;相反,越是就业形势紧张,越应强调公平。原因在于:
第一,反对就业歧视,追求平等的就业机会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宪法对公民权利进行平等保护在劳动就业领域的体现,这一权利不应因就业形势的紧张而受到限制。按照现代权利理论,包括劳动就业权在内的社会权作为第二代人权,其实现程度依赖一定的社会条件,就业权的实现程度与一国的就业人口数量、经济发展等因素密切相关;但这些客观性的因素不能成为就业领域实行歧视性差别待遇的理由。
第二,就业形势紧张是多数国家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只是程度上有所差异,就业歧视在世界各国都不能成为实行歧视性就业政策的理由。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一定程度的就业紧张是促进经济发展的要素之一。就业市场中劳动力存在一定的供大于求对经济的发展是有益的,首先,失业者对从业者构成了一定的威胁,促使从业者努力工作;二是失业者通过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在客观上能够促进产业转型、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所以,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就业形势紧张也一直存在,在经济形势不佳的情况下,失业率甚至会超过10%。但是,没有哪个国家会以失业率过高为由实行歧视性的就业政策。二十世纪90年代的欧盟在面临大量外来移民造成的就业压力面前,不是限制外来移民就业,而是主动加强反就业歧视。2005年6月,欧盟委员会向部长理事会等机构递交的《反歧视和平等机会均享框架战略》申明:如果一部分人因为性别、残疾、种族、年龄或其他原因而不能获得工作或者实现自我发展,那么欧洲就不可能实现它所设定的宏伟的经济和就业增长目标。欧盟一系列反就业歧视的指令和措施就是在这样的理念下出台的。
第三,就业歧视不仅不能消除和化解紧张的就业形势,相反可能会强化这种形势。反对就业歧视不是为解决就业问题的,而是解决就业公平的问题;相应地,就业歧视也不能解决就业形势紧张,因为歧视性的就业政策不能创造新的岗位,只会制造社会的不公平、不稳定和不满情绪。另一方面,歧视性政策的既得利益者会在政策的庇护之下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在客观上抑制企业和经济发展的活力,不利于创造新的就业岗位。而公平的、竞争性的就业政策会使每个人面临失业的压力,从而激发人的潜能,促使经济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最终缓解就业形势的紧张。
第四,越是在就业形势紧张的时候,越应强调反对就业歧视。在就业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如何分配有限的资源会直接考验政府是否真正以人为本、对公民权利实行平等保护,此所谓“危难见真情”。如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报名和录用人数的比例会远远超过其他行业,这时候政府能否完全以求职者的能力,而不是按地域、年龄、性别作为录用的标准就会直接反映政府是否在秉持公平和正义的现代法治理念。
总之,反对就业歧视、追求就业平等应是现代社会一项基本的法治理念,这一理念绝不应因就业形势紧张与否而改变。相反,越是在就业形势紧张时,越应坚守这一理念。否则,就会使求职者丧失对法治和政府的信心,引发社会的不满情绪,导致社会的混乱,影响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