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这是促销的一种手段
法律界人士:它为经济犯罪创造“温床”
本报记者 邓红阳
又一个国庆长假过去了。这几天,在河南省郑州市各大商场门前熙熙攘攘的人流中,记者发现,有不少人是前来购买或消费各种代金券的。
一度如过街老鼠般人人喊打的代金券呈现出卷土重来之势。
法律界人士认为,滥发代金券不仅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还会给贪污、行贿、受贿等犯罪创造“温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代金券的执法力度。但商家则认为,这是促销的一种手段。
现象:代金券异常热销 连日来,记者在郑州市的一些大型商场的团购部发现,前来这里购买代金券的人络绎不绝。而在这些商场的收银台前,手持代金券进行结算的也随处可见。
一购买者告诉记者,现在流行过节不送礼品,而是送代金券或购物卡之类的购物券,这些券的面额不等,使用起来非常方便,收礼人也比较喜欢。
记者从某商厦团购部了解到,对于购物券需求量大的客户,商场还推出了优惠措施:即对于一次性购1万元至5万元者可优惠1%至2%,还提供正式发票,有效期至2008年12月底。
一些商场负责人说,由于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代金券已成为众多商家“稳定客户群、抢占市场份额”的通用手段。
调查:商家极力回避“代金券”说法 从1998年12月起即被国务院纠风办、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明令禁止的代金券现象到现在不仅没有消失,反而衍生出了“提货单”、“赠品卡”、“购物卡”等许多变种,代金券市场依然购销两旺。
据了解,几年前,代金券的发售、使用范围基本上以大型商场为主,其他行业和单位还很少。而现在,代金券覆盖的行业已从大型商场延伸到社区超市、宾馆饭店、洗浴中心、民营医院等行业,甚至在电影院、理发店也可以看到代金券的身影。其表现形式不断翻新,令人眼花缭乱,已开始由过去单纯的纸质代金券发展到卡式和电子类“消费卡”。
记者还了解到,郑州一些洗浴休闲场所发售的“消费卡”预存金额可高达10万元,持卡人持卡消费范围包括餐饮、洗浴、住宿、娱乐等。
争议:代金券是不是促销手段 郑州一商场团购部工作人员介绍,商家通过发行代金券可以稳定一定范围内的客户群、广揽生意,还可以将一些商品作为指定商品实现促销目的;单位或个人用于发放员工福利,购买量大还能得到一定优惠,所以很受欢迎。
不少商场工作人员认为,代金券“禁令”主要是为了打击利用代金券进行违法行为,作为商家的促销手段,代金券的存在有其合理性。“虽然政府部门禁止发售代金券,但对于已发售代金券的商家一般也只要求在指定日期前妥善处理。如此"禁令",对热衷于用代金券作为促销手段的商家来说显然没有太大的威慑力。”
对一些商家推出的新型电子“消费卡”,有关人员认为,这种卡可以一次或分次预存大量现金,持卡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慢慢消费。商家不仅可以借此留住“回头客”,还可以实现融资功能,为业务开展增添后劲。
法律界人士并不认同商场人员的这些观点。
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主任秦三宽律师认为,《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从本质上说,包括新型电子“消费卡”在内的各类“购物券”、“提货单”都是以卡(券)为介质,具备代替人民币结算的功能,因此均应认定为“代金券”性质。而且,由于电子类“消费卡”面额更大、可以多次“充值”,并且更多地用于公务消费,其造成贪污、行贿、受贿、偷逃税收犯罪的几率更大,危害更多。
河南省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认为,滥发代金券不仅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也易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应予以严厉打击。这种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是有关部门执法力度不够。只要从发售源头上进行控制和打击,并对购买、使用代金券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代金券自然就会失去其生存的土壤。
河南省纪委一负责人表示,纪检部门要求各级干部在节日期间严禁收受礼品、礼金、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代金券作为一种支付凭证,仍是纪检监察部门关注的重点,而且国家对于代金券方面的禁令,政策上并没有松动,一旦发现,将依据党纪国法进行处理。
本报郑州10月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