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9日公布的一项调研结果显示,目前农村女性犯罪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在犯罪类型和特点上,也呈现出一些新变化,应当引起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
犯罪数量种类增多 曲靖市中院今天公布的这项调研报告,对目前农村女性犯罪的种类进行了归类统计:
曲靖市两级法院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上半年一审审结的农村女性犯罪案件分别为60件、100件、140件、101件,年增幅高于40%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从受理的401件女性犯罪案件看,涉及故意伤害、破坏生产经营、拐卖妇女儿童、运输毒品等方方面面,侵犯的客体以危害公共安全、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较为突出,占审结案件总数的66.4%。
值得一提的是,暴力型犯罪出现“三多”现象,即因琐碎民事纠纷及情感纠葛引发的多、过失犯罪多、情感问题引发的暴力案件多、蓄谋犯罪多,分别为33件33人、32件32人、21件20人和30件33人。
从年龄层次上看,中青年女性占绝大多数,401起案件的涉案人员中已婚妇女419人,高达90%,28岁至48岁之间的401人,达86%。从文化程度看,主要集中在低学历女性中,除10件盗窃案中的16人为高中文化程度外,其余均为初中以下文化,其中文盲和小学文化的高达326人,占调查涉案人数的70%。
而28岁以下的低龄犯罪的农村女性中,流动过的女性犯罪突出,其中2005年,51%的女性犯罪人员是打过工或在外面做过生意的人。她们生活的农村大多信息闭塞、经济发展滞后。
从容留、介绍妇女卖淫、运输毒品类案件的审判看,大都因为家庭贫困、生活来源无保障而走上犯罪道路。而盗窃、伤害、拐卖妇女儿童和诈骗案件,大多犯罪女性的亲属都涉嫌包庇、窝藏等犯罪。
曲靖市中院调查发现,农村女性犯罪的起因多具有反抗性。在不少农村女性犯罪案件中,特别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案,不少妇女因不堪忍受虐待又不会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长期忍耐而最终铤而走险、以暴抗暴,走上犯罪之路。
在犯罪形式方面,单独犯罪数量日趋上升,暴力倾向增强。在犯罪区域上,多发生于交通不便、经济落后、信息相对闭塞的乡村。
从调研情况看,与职业女性犯罪相比,农村女性犯罪类型主要表现为四种:
愚昧型犯罪。由于农村地区精神文化生活单调、枯燥,使她们的思想精神及思维仅仅停滞于灶台、田间,对外面世界及新生事物漠不关心,加上不学法、不懂法,一旦遇上问题,往往感情用事,造成不良后果。
报复型犯罪。这类案件的外在表现只是个“气”字,其实质是心中没有法制观念,本人某些微小利益受到侵犯或者受到损害便放纵宣泄,逞强斗狠,走上犯罪道路。如破坏生产经营类案件、侮辱或嫉妒引发的故意伤害类案件等。
放纵型犯罪。由于不注重自身道德修养,无正确人生观,导致不懂事理,更不计后果。
残忍型犯罪。由于缺乏最基本的伦理道德、人性理念,出于“卸掉包袱”、报复等动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
加害者受害者难分 “法制意识淡薄、心理素质脆弱、对社会转型期不适应、婚姻家庭以及社会因素是诱发农村女性犯罪的主要原因。”曲靖市中院有关负责人说,通过调研曲靖市中院发现,在一些农村女性犯罪案件中,实施犯罪行为的妇女到底是加害者还是受害者,很难截然分清。
35岁的计某是个文盲。1999年初,计某的儿子晓伟与小伙伴萧萧玩耍时,被萧萧用篾片刺伤右眼导致失明,由于萧萧的父母没有完全支付医疗费,两家结下怨恨。看着渐渐长大的晓伟,计某萌生了弄瞎萧萧兄妹眼睛的恶念,但又害怕将来萧萧的父母报复自己的两个孩子,就决定先将自己的孩子“送走”后,再采取行动,竟亲手杀死自己的儿子……
“文化素质的低下加上生活面的狭小,造成一些农村妇女法制意识淡薄,在自身或者家庭成员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缺乏正确的处理手段,要么默默忍受,要么采用过激手段反抗,完全不考虑是否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曲靖市中院有关负责人说。
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包办婚姻仍然存在,转亲、换亲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农村女性深受其害,只好用她们的特有方式来发泄对婚姻的不满。同时,在社会变迁中,农村女性为婚姻幸福而抗争的力量和愿望越大,冲突也越大,引发女性因抗争失败或抗争手段不适而犯罪。
多种手段加以遏制 农村女性犯罪率的不断增长给社会带来了新的不安定因素,也给我们敲响了预防农村女性犯罪的警钟。曲靖市中院有关负责人认为,从法律角度而言,首要的问题并不在于要为妇女增设多少权利,而是应当通过若干保障性、协调性、补充性和制裁性的规定,将宪法、法律中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制度化,使妇女权利的享有和行使真正落到实处。特别要注重加强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机构的建设,通过受理农村妇女的申诉,帮助农村女性解决婚姻家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综合治理是一个预防犯罪的有效网络,农村女性犯罪需由社会、家庭、个体三管齐下治理。”曲靖市中院有关负责人说,从社会角度讲,要大力弘扬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切实帮助曾受到暴力侵犯的女性。妇联、治保、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化解家庭矛盾、邻里纠纷,控制诱发违法犯罪因素,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要积极引导受害女性拿起法律武器解决问题,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导致悲剧的发生。从家庭角度看,要共同创造幸福和谐的家庭生活,给予女性心理、生理上的关心爱抚。同时,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强化依法打击、预防女性犯罪的整体合力,建立以公安、司法部门为主,社会各有关方面紧密配合、共同参与的预防女性犯罪的社区管理和帮教网络,建立健全社区监控和跟踪帮教改造体系。
区鸿雁 杨丽 储皖中
本报曲靖(云南)10月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