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9日讯记者郄建荣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从用地供应上将“保证足量的住宅用地投放”。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有关负责人今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供应总量的70%。
就如何保证用地投放,这位负责人说,首先是保证足量的住宅用地投放,在供地上要“优先”考虑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的供应。他表示,国土资源部明确要求,各地在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时,要“优先”安排这一部分的用地。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当地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宅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应时序等。依法报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须单独列出,其中廉租住房等的建设用地也不得低于70%。
为了掌握地方在制定土地供应计划时是不是“优先”安排了这部分土地,这位负责人说,国土资源部也制定了相应的措施:“今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时,要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需求单独作出说明。每年3月底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上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实施情况、当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情况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一次,国土资源部还将在形成有效住房供应上下功夫。他强调,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其目的是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形成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对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要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按“净地”分块供应,以增加土地供应的宗数,防止大面积“圈占”土地现象的发生。同时,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由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因此,这位负责人表示,禁止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又将土地挪用于商品住房开发。
他表示,国土资源部将加强批后监管,对房地产开发用地逐宗检查,重点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情况,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还将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合同等约定的,要严肃查处并按有关约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