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日报(记者周贤忠)10月9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一名司机受雇运输盗取的原油,被法院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02年9月,白广月伙同李孝来、房连山、谌廷国等人(均已被判刑),携带打孔机、铁锹、扳子、消防水带等作案工具,窜至辽宁省铁岭县,采取在输油管道上焊阀门、钻孔,然后将原油输入油罐车内的手段,盗窃原油30吨,价值5.5万余元,造成间接经济损失59.8万余元。
2002年10月,白广月等人又窜至沈阳市东陵区白塔镇,采用同样手段,盗窃原油60吨,价值11.8万余元。案发后,白广月畏罪潜逃,2007年2月13日被抓捕归案。
东陵区人民法院认为,白广月伙同他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输油管道中的原油,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后,白广月提出上诉称:自己是受他人雇佣,只负责开车运油,并没有直接参与犯罪活动。
市法院认为,白广月被同案雇佣开车运油不影响其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成立。根据同案犯谌廷国、房连山等人的供述,能够证明白广月与同案犯相互配合,三次驾驶油罐车将盗取的原油运至销赃地的事实。市法院于近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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