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无名被害人向肇事者索赔 天津红桥:获赔的16万元将由检察机关代为保管4年 本报天津10月10日电(记者朱建军 通讯员宫伟王洪杰)一位无名女子遭遇车祸死亡,在公安机关登报寻找多日未能找到家属的情况下,天津市红桥区检察院主动打破常规,首次以原告身份对肇事者及其单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替被害人索赔16万元。
2007年7月4日凌晨,天津市红桥区芥园道与红旗路交叉口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某单位一辆班车撞上途经此处的一名女子,该女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检测,班车司机刘某属于醉酒驾车,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害女子没有任何责任。
由于事故发生时,被害女子身上没有任何身份证件,交警无法确认被害人的身份。公安机关在报纸上刊登了寻人启事,但在法律规定的60天期限内没有找到被害人家属,警方只得将被害人作无名尸体处理。红桥区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这起特殊交通肇事案后,决定打破常规,以原告身份替无名氏被害人打刑事附带民事官司,向被告人及其单位索赔28万余元。
该院公诉科科长铁丽红向记者介绍说,该院此次替无名死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有法律依据的。班车司机刘某醉酒驾车肇事致人死亡,除了应承担必要的刑事责任外,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死者无名氏已没有能力为自己提起民事诉讼,可以作为她代理人的家属也暂时无法找到,但是法律赋予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没有丧失,为维护被害人的权益,检察机关决定替她打这场特殊官司。
28万余元的索赔数额是如何确定的呢?铁丽红告诉记者,这是该院和法院沟通后估算的结果。但这其中并不包括被害人承担赡养、抚养义务所需要的费用,由于被害人的身份无法确定,因此暂时也无法确定她是否有这方面的义务。一旦日后找到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可以就此另行提起诉讼。
记者从铁丽红处得知,肇事司机刘某以及他所属单位今天下午找到该院,均表示愿意对死者进行赔偿,但赔偿数额与检察机关索赔的数额有一些差距。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刘某以及他所属单位共赔偿被害人16万元。铁丽红表示,根据以往经验,肇事司机属于过失犯罪,如果民事赔偿处理好,他有可能被依法减轻处罚。检察机关在维护被害人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对于此次民事诉讼获得的赔偿款如何使用的问题,铁丽红表示,检察机关将代为保管4年的时间,这期间,如果经过法定的DNA检测手续,找到被害人家属,这笔款项将如数交给家属;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检察机关将会把这笔款项移交民政部门,由他们安排款项的具体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