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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邓新建
“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以及个人信息资料等9种行为都将受到处罚。”近日,《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修改稿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的9种行为,同时要求发现计算机系统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传播、复制11种信息,包括不少人平时在网上喜欢“吹牛”、发布虚假信息等。
9种行为将被禁止 草案修改稿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时明确了9种禁止性行为: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非法占有、使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窃取、骗取、夺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以营利或非正当使用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以非正当使用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等破坏程序;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等。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可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原许可机构撤销许可或取消联网资格。
为“水货”解码将受重罚 广东省人大相关负责人指出,随着高新科技对人们日常生活的渗入,不少外国的电子产品也走进了中国老百姓的家庭,有的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不惜通过非法渠道运入“水货”。由于这些非法入境的电子产品往往因为没有认证码而难以在国内使用,于是一门叫做“解码”的“生意”风生水起,而不少从中获利的市民也相互传送解码工具、软件。
为此,草案修改稿对此提出了明确规定:“生产、销售或者提供含计算机信息网络远程控制、密码猜解、漏洞检测、信息群发技术的产品和工具的,应当报所在地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违反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5000元以下罚款。
明确安全保护措施 记者还注意到,该草案修改稿提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安装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系统。接入互联网的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服务单位采取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具有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的联网接口。同时,在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社会稳定的经济情况下,经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24小时内暂时停机、暂停联网、备份数据等措施。
对于目前社会用户普遍关心的发生计算机安全事故该如何处理的问题,草案修改稿要求,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向公安机关、国家规定的专门部门提供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发现计算机系统中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违反本条规定,个人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可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