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颁布 规定上班时—— 妇女遇性骚扰单位要赔偿
造成妇女身体、精神、名誉损害 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报讯 据《成都商报》报道,昨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妇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其中规定,妇女上班遭遇性骚扰,单位有错要赔偿。
性骚扰方面,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雇主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在工作场所发生对妇女实施的性骚扰,造成妇女身体、精神、名誉损害,单位或雇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单位有义务对员工做出保护
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青山表示,四川省的这个地方法规有积极意义。作为单位员工,在单位的人身财产安全应该受到保障,单位有义务对员工做出保护,如果出现性侵扰,单位应该承担过失。
要求单位做出赔偿一直都有争议,李青山说:“一方面单位认为自己很冤,这不是单位行为;另一方面,按照规定,单位应对员工权益进行保护。”
新实施办法十大亮点
亮点一:增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规定
亮点二:细化保障妇女权益,明确政府保障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经费亮点三:增加消除对妇女歧视的规定
亮点四:明确妇女参政议政原则及比例,地方各级人大换届时,省、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一般不低于25%
亮点五:明确妇联的职责
亮点六:增加禁止性别歧视、强化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
亮点七:增加对妇女健康保障的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每年组织一次对女职工的妇科疾病普查,地方各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每三年组织一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妇女和农村妇女的妇科疾病普查亮点八:禁止性骚扰,规定了单位和雇主对性骚扰的责任
亮点九:增加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规定
亮点十:突出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护的规定
文/记者 郭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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