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盖管理单位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本报北京10月11日讯三年前,发生在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附近的一场车祸中,肇事司机因被认定担全责被判处91万余元的赔偿金,成为当时全国交通事故赔偿额最高的一起交通肇事案。
但是,三年后,这一赔偿结果又有了新的变化。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依法进行了改判,认定曾造成肇事司机翻车的井盖的管理者与肇事司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2004年8月27日傍晚,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附近的一条公路上,司机赵达文驾驶的桑塔纳2000小轿车由北向南快速行驶。突然,车的右前轮轧在了路面上一个脱离了雨水井口的井盖,由于速度过快,车子轧上井盖后立刻失去方向,越过主辅路隔离带直接冲进辅路,与辅路上的车辆和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三人死亡,两人受伤。根据交管部门的认定,在此起事故中,赵达文应该负全部责任。2005年12月,赵达文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被判令赔偿三名死者家属共计人民币91万余元,成为当时全国交通事故赔偿额最高的交通肇事案。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赵达文表示不能接受,曾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赵达文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道路上有散落的雨水井盖,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不当。
法院经审理仍然认定交管部门对赵达文全责的认定是正确的,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谓的“全责”是相对于五名受害人而言,在他们均没有违章行为的前提下,赵达文显然应该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而且,赵达文在事故路段行驶的速度已超过该路段的限速标志,所以遇到井盖后无法控制车速,导致事故发生。
法院在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后,赵达文由于赔偿能力有限,没有能够充分赔偿五名受害人。于是,其中的两名受伤者薛某和杨某分别将赵达文以及井盖所属单位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二者共同赔偿损失。
在新诉的案件中,由于井盖的管理方海融达公司被列入了被告,使得案件的审理结果发生了重大改变。法院认定,在赵达文交通肇事案件中,造成车祸事故的原因应当为赵达文超速驾驶以及脱离雨水井口的井盖两个原因的结合,这两个原因对于事故的发生及损害的造成是缺一不可的。因此,赵达文超速驾驶的行为与井盖的管理者海融达公司管理不当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两者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松 黄洁 王文波
法官点评 后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与前一案件的判决看起来有些互相矛盾,事实上并非如此。审理案件的法官解释说,在此前对赵达文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中,法院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结论,判决赵达文承担对薛某和杨某的赔偿责任并没有错误,因为在这个诉讼中,井盖的管理者海融达公司并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在薛某和杨某提起的后一个诉讼中,法院仍然遵循了先前判决中认定的“造成车祸事故的原因应当为赵达文超速驾驶以及脱离雨水井口的井盖两个原因的结合”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的规定,认定赵达文和海融达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两起案件的最根本区别就在于案件主体的不同,由于前一次诉讼海融达公司未能参加,因此只能由共同侵权人之一的赵达文承担责任。而在后一诉讼中,薛某和杨某分别起诉赵达文、海融达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其请求与以前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结论并不矛盾。赵达文、海融达公司应当对薛某、杨某的损失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