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帮助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新政 不挑不拣一月上岗
对城镇居民中“零就业”家庭成员,只要不挑不拣,劳动保障部门在1个月内,帮助其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昨天,南京市出台新政策,以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脱贫。
确保1年以上稳定就业
解读:南京市政府对“稳定就业”的概念是:1,上岗的:与用人单位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2,自谋职业的,正式领取营业执照,月均收入不低于850元,缴纳社会保险费;3,灵活就业的,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月均收入不低于850元。
有关人士解释,困难就业人员包括零就业家庭、“4045”下岗失业人员等7类人员,及生活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各区县在建立健全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对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实现“出现一户、援助一户、稳定一户、脱贫一户”。确保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及生活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100%实现就业。
就业困难人员“一对一”服务
解读:首先各区县将摸清情况,如辖区内有多少户就业困难人员,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并弄清楚其家庭情况、就业要求、培训愿望、身体状况。调查清楚后,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要实行专人负责,为每一名就业困难人员建立跟踪服务卡,定期跟踪服务,提供“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援助。开展毕业生失业登记,做好就业服务。
建立零就业家庭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绿色帮扶通道。在公共职介所等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提供的服务有:享受再就业优惠;优先免费技能培训;优先帮助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享受贴息。
开发公益性岗位促就业
解读:在原有界定的基础上,扩大到公益性服务岗位、公益性管理岗位、公益性事业岗位等。公益性岗位要首先满足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的需要,对愿意接受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帮助其上岗。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相关企业可享受减免税费
解读:这项政策的内容有:1、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原3年期限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期满后,与原企业续签劳动合同或被其他企业重新招用的,原企业或新招用企业仍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收费减免等新一轮扶持政策。 2、“4045”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或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3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3、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群体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实际招用人数,3年内按合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4、对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小企业,可贷款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贷款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上述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财政部门可贴息50%。5、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且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可按个体经营户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8000元的税收减免;也可比照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的条件,按照实际吸纳人数申请享受每人每年不超过4800元的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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