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套住房”亟需出台细则厘清
界定“第二套住房”可能存在的四种情况
1、以个人为单位,还清以前贷款的享受“第一套房”待遇
2、以个人为单位,有房贷经历的,以后购房都不享受“第一套房”待遇
3、以家庭为单位,还清以前贷款的享受“第一套房”待遇
4、以家庭为单位,有房贷经历的,以后购房都不享受“第一套房”待遇
本报记者 周 斌
105万元,当银行的住房贷款计算器中出现这一数字时,王开远买房的决心动摇了。
2007年9月中旬,在北京望京地区,王开远选中了一套价格100万元的住宅,打算通过贷款购买作为他的第二套住房。按照首付50万元,其余贷款20年的方式,依当时利率,除首付外还需本金加利息共计90.6万元。
相比105万元,“无端”多出的14.4万元利息源于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通知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借款人,明确要求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通知发布后,各商业银行纷纷制定了各自的执行方案,大多银行确定“第二套住房”首付为四成,但也有消息称,如果“第二套住房”的购买者按揭款高于其收入的一半,重庆部分银行要求首付提高至五成;建行上海分行住房贷款部也表示,该行可能会将“第二套住房”首付提高到五成。
“第二套住房”主体不明
“结婚吧。”王开远对女友说,这是他想出“节省”14.4万元利息的唯一办法———让从未购房的妻子去银行贷款。
虽然央行副行长、上海总部主任苏宁10月8日表示,央行征信系统完全可以成功认定第二套住房。“我们拥有覆盖全国的数据库,只要贷款人曾经买过第二套住房,将完全在这个系统中如实反映出来。”但现实情况是,由于通知并未对“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主体进行严格界定:以家庭还是个人为单位,并且没有区分是否还清贷款。各商业银行对此也是理解不一。
工行、招行等银行以个人为单位界定购房者的房产情况,配偶的房贷情况不影响本人。即夫妻两人中有一人已贷款买房,另一人想贷款再买一套房,只要央行的征信系统里没有此人的房贷记录,也可以享受第一套房的首付和利率。建行等银行则以家庭为单位界定购房者的房产情况,配偶中只要有一个已贷款买房,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财产,若再次购房就算是“第二套住房”。工行、兴业等银行规定只要在央行的征信系统里查不出贷款者有贷款余额,就可以按照“第一套房”的待遇发放贷款。而光大银行则规定,只要是以前有过贷款买房记录的借款人再次申请贷款,一律按“第二套住房”处理。
因此,对通知中“第二套住房”的界定,据分析,可能存在四种不同的情况:
1、以个人为单位,还清以前贷款的享受“第一套房”待遇。
2、以个人为单位,有房贷经历的,以后购房都不享受“第一套房”待遇。
3、以家庭为单位,还清以前贷款的享受“第一套房”待遇。
4、以家庭为单位,有房贷经历的,以后购房都不享受“第一套房”待遇。
目前已出台房贷细则的各商业银行,都以上述前三种情况作为“第二套住房”的界定。有分析人士解释说:“各商业银行的做法,给一般家庭的购房者都留有余地;住房贷款业务作为银行最优良的资产,即便目前存在一定的隐患,各银行也不可能轻易加以限制。”
有无“疗效”仍然未知
在今年8月召开的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上,国务院相关领导就加大房地产政策调控力度,引导住房需求,进一步完善有区别的信贷调控政策做了进一步部署。通知在重申原有房地产信贷调控政策的同时,重点调整和细化了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住房消费贷款管理政策。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汪利娜认为,通知重在体现政府的态度和指引作用:对不同的借款人,实行不同的政策;对投资性的二次置业,要有所限制,扶持老百姓能买得起自住房。“但对投资的人到底有多大的约束力,目前还是未知数,因为有很大一部分投资者根本不需要通过银行借款买房。”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郭田勇认为,通知主要是打击投资性、投机性购房的行为。“目前,投资性购房人群的比例相当大,在没有更好的办法区分其与自住性购房者的情况下,采取对"第二套住房"提高首付和利率的办法,尽可能地剔除投资性购房,缓解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缺口。”
在“第二套住房”主体界定方面,郭田勇倾向于以家庭为单位来核定,使得打击力度更大一些,成效更明显一些。“但目前央行的征信系统未必能反映出家庭情况,如果以家庭为单位,操作的成本就会比较高。”
在目前对“第二套住房”界定比较“混乱”的情况下,已有消息人士透露:“由于各银行标准不一,监管部门可能会在近期再出台一道"细则",标准可能趋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