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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公约与中国刑事法治的对接(图)

左坚卫

  继第一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于2005年8月底在北京成功举办后,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德国马普学会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主办,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和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协办,并得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和新中源集团支持的第二届“当代刑法国际论坛”于2007年10月9日至10日在北京友谊宾馆隆重召开。

  美国、德国、加拿大、俄罗斯、西班牙、韩国、匈牙利、伊朗等国家,国际刑法学协会、国际刑事法院、联合国毒品犯罪处等国际组织,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法制办等国内实务部门,以及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澳门科技大学等高等院校法学院和研究机构,共计200余位中外专家学者出席了论坛。

  论坛共分“联合国公约在刑事法治领域贯彻的基本问题”、“联合国人权公约在刑事实体法中的的贯彻”、“联合国人权公约在刑事程序法中的贯彻”、“联合国反恐公约的贯彻”、“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贯彻实施”等六个单元。

  联合国公约在刑事法治领域贯彻的基本问题

  国际刑事法院上诉庭法官宋相现先生认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与《打击恐怖主义公约》、《反腐败公约》、《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等共同构成联合国刑事领域公约的主要内容。某些公约的内容存在紧密的联系。其中,《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在许多方面对《罗马规约》有直接影响。《打击恐怖主义公约》等反恐公约中有关相互司法协助和引渡的规定也与《罗马规约》的规定相类似。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教授认为,我国刑事立法中保障人权的内容与联合国相关公约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应在我国宪法中增设“国际条约效力”的规定,刑事立法领域对国际条约的内容则应当视情况直接适用或者转换适用。

  美国路德格斯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罗吉尔·S·克拉克教授就国际公约的执行程序模式作了介绍。

  联合国人权公约在刑事实体法中的贯彻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认为,“人权”具有普适性与多元性。在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时,应当遵循处理国内关系人权高于主权,处理国与国关系主权高于人权的原则。在处理不同性质的人权关系时,应当遵循保证基本需要的人权优于保证较高层次需要的人权的原则。为了保护更多公民的人权,国家可以被迫牺牲个别公民同样的人权。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高铭暄教授认为,当今国际社会已经就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设置特别的处罚措施达成了共识。中国刑法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措施的规定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一系列国际人权法的规定还存在一些差距,需进一步进行完善我国立法的规定。

  此外,国家法官学院周道鸾教授就如何推进中国刑法死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创造条件发表了看法;美国维拉司法研究所主任迈克尔·雅各布森教授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对美国立法提出的挑战作了介绍;北京市房山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凯就如何贯彻公约规定的沉默权等人权同时兼顾国情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联合国人权公约在刑事程序法中的贯彻

  德国马普学会国际刑法与外国刑法研究所所长汉斯·J·阿尔布莱希特教授在发言中对《欧洲人权公约》、中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中的刑事辩护问题进行了探讨。他认为,为了更有效辩护,应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的范围加以分配,也须将辩护视为法治的中流砥柱和保护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人权的重要机制。

  加拿大刑事法律改革和刑事司法政策的国际中心高级研究员莫琳·麦乐莲教授从性别分析的视角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证据出示和证人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先生就如何贯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修改《赔偿法》的若干问题发表了。他认为我国采用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在实践中带来了许多问题,应当加以修改和完善,并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认为,立法机关需要为我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做好国内法的准备,为此,在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时,应当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明确规定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保障措施;明确禁止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及其保障措施;完善辩护和获得法律援助权的保障措施;完善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程序保障体系;完善有关独立、公正、公开审判制度;禁止双重追诉。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万春介绍了中国近年来的刑事检察制度改革举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力博士介绍了中国实行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保障迅速接受审判的权利的情况,来自加拿大的娥素乐·宝兹和阿奴珂·德索尼艾分别介绍了加拿大保障上诉权行使和《保释法》修订方面的情况。

  联合国反恐公约的贯彻

  “9·11”事件后,恐怖主义迅速向世界各个角落蔓延,重大恐怖袭击事件相继发生,反恐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重大共性问题。在本次论坛的这一单元,各国学者介绍了本国的反恐立法现状,并主要就反恐对刑事立法的影响、反恐的立法模式、反恐的立法完善等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国际刑法学协会主席胡塞—路易斯·德拉奎斯塔教授以西班牙的反恐立法为切入点,指出在“9·11”事件之后,“以打击恐怖主义为名的法治弱化”成为普遍现象,恐怖主义是“敌对现行制度的最显著现象”,反恐政策成为适用敌人逻辑的“完美领域”,“敌人理论”也随之“渗透”和贯彻于刑法中。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认为,当前反恐立法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可以以法律形式、法律内容、立法取向、法律效力、立法权限为标准进行不同的划分。中国的反恐立法应当充分考虑中国的立法传统、立法现状、反恐局势和反恐法可能造成的国际影响等因素。

  此外,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莫洪宪教授就如何完善我国反恐立法;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司长郭建安教授对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视野下的普遍管辖权问题;联合国毒品犯罪处的爱德瓦多·维特瑞先生对联合国反恐公约实施中的技术援助问题;加拿大司法部刑事政策司顾问安妮米柯·霍尔休伊斯女士对加拿大反恐法及人权保护的平衡问题;俄罗斯联邦国立莫斯科大学伊诺高莫娃·赫盖·柳德米拉教授对国际刑法和俄罗斯刑法中的国际恐怖主义等分别作了介绍或探讨。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贯彻

  这一单元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如何在刑事法治领域贯彻实施进行了探讨。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刘仁文对我国刑事实体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差距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完善提出了建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屈学武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实施机制进行了解读,认为应从以下方面构建施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廉政法治平台:设置专门的公约实施机构;整合施行公约的法律体系;培训实施公约的专门人才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守芬就中国在执行公约关于洗钱犯罪规定时的主要成果、问题与出路进行了探讨。武汉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马克昌先生认为我国洗钱罪立法在上游犯罪的范围、洗钱行为方式、犯罪主体范围等方面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存在一定差别,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完善: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扩展洗钱罪的行为方式;扩大洗钱罪的主体范围。

  在国际合作方面,北师大刑科院陈雷博士介绍了当前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实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检国际合作局郭明聪先生就如何完善中国追缴腐败资产的国内协调机制与国际合作机制提出了看法。

  本次论坛的召开适逢中国法律制度改革和司法改革深入推进,现行刑法典颁布十周年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日程,且有联合国多项公约在中国生效之际,对于促进中国刑事立法进一步科学化、国际化以及联合国公约在中国的贯彻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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