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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面临五大热点与难点问题

  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作为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在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必须以加强诉讼民主、强化人权保障、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而在具体修改议题即改革热点的关注上,则要秉持一定的“问题意识”,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着重解决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

  卞建林 田心则

  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作为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在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必须以加强诉讼民主、强化人权保障、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而在具体修改议题即改革热点的关注上,则要秉持一定的“问题意识”,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着重解决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具体来谈,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要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并贯彻其理念。无罪推定是现代各国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维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正当程序最低限度标准之一。虽然人们认为,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作了借鉴,如在基本原则部分增加第十二条,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首次从立法上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作区分,取消免于起诉,规定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应当宣告无罪等。但由于法律未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相反课以其如实回答讯问的义务,现实中侦查仍存在以获取被告人口供为中心的倾向,以刑讯或其他非法方法逼取口供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加之立法没有明确否定非法证据的效力,疑罪从无的规定贯彻也很不到位。为此,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中首先要贯彻《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同时予以相关配套措施。

  其次,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该在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的指导下,着力解决犯罪数量增长、案件堆积如山与诉讼资源有限、司法效率低下的矛盾。应当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赋予并扩大司法人员裁量权,在诉讼的不同阶段进行合理的程序分流设计。例如扩大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探索建立诉辩协商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或暂缓起诉制度、当事人和解制度等。

  第三,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要下大的气力解决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问题。刑讯逼供好非法取证,即严重侵犯相关人的基本人权,又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解决此问题,应当着力改造侦查程序特别是讯问程序,构建能够有效制约侦查人员的外部监督机制,而不能过分依赖侦查人员的主观自觉。为此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或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自愿供述的义务;二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从立法上明确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他使用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合法利益,或者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也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三是建立和推行讯问时同步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四是建立和推行侦查讯问时辩护律师在场制度;五是建立侦押分离制度,将羁押机构中立化,明确羁押机构的职责,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不受侦查机关的非法侵犯。

  第四,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强化律师作用。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正以来,在实施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刑事辩护难。有人概括为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取证难,发表意见难,听取意见更难。总之,刑事辩护环境恶化,律师作用难以发挥,控辩力量对比进一步失衡。这应当称为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关注的重点。为此,立法上可以采取如下措施:一是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规定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接受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二是完善辩护人的职责,在辩护人责任上增加程序辩护的内容,规定辩护人有权收集、提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材料和意见;三是扩大律师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四是提前指定辩护的时间,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在审判阶段才有指定辩护的要求,只有人民法院才有保障被告人辩护权行使的义务。显然,这一规定已经落后于我国辩护制度的发展。应当改为,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行使的义务和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责任。

  第五,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健全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众所周知,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已于今年1月1日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对于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基本死刑政策,防止错杀,贯彻少杀慎杀,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但同时,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却极为简略,很不明确。因此,借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契机应当对死刑复核程序加以完善,并以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和加强对死刑案件质量的监督为重点。

  最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对证据制度予以足够关注。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是正确处理刑事案件的坚实基础。证据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中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在我国,尽管刑事诉讼法以专章对证据作出规定,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围绕证据问题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但总体而言远未形成系统完备的刑事证据体系,证据运用的各个环节都缺乏法律或规则的规范和指引,证据制度的立法明显滞后于审判方式改革和诉讼模式转型。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证人作证难,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司法鉴定混乱不公等现象都十分突出。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应针对现行证据立法之不足和司法实践中突出之问题拿出对策。要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和例外,否定应当出庭而未出庭的证人书面证言的效力;要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建立强制或保障证人出庭的制度,同时考虑权利义务的平衡,建立健全证人保护制度和证人补偿制度;要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的程序规范,提高好维护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在认定案件事实、处理刑事案件中的独特效用。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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