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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本月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低于标准单位须赔偿

  本报讯 (记者 严柳)日前,记者从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在该局日前公布的《关于调整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要求,市区人均最低工资调整为700元/月,工资少于最低标准的部分,劳动部门将责成用人单位支付1至5倍的赔偿金。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向社会公布了《关于调整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从10月1日开始,市区(含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620元/月调整为700元/月。

  扬州市区(含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按江苏省二类地区标准执行,由原来的620元/月调整为700元/月,每月增加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5.2元/小时调整为5.9元/小时,每小时增加0.7元。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按江苏省三类地区标准执行,由原来的520元/月调整为590元/月,每月增加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4.4元/小时调整为5.0元/小时,每小时增加0.6元。

  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劳动者可向劳动部门举报,劳动执法部门将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支付所欠工资的1至5倍赔偿。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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