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读物权法关于物业问题新规定
本报记者高健
物权法自10月1日正式实施后不到半个月,本市各法院陆续收到了依据物权法提起的诉讼,焦点主要集中在“住改商”、车位归属、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法等物业热点问题。近日,海淀法院法官依据物权法的新规定,对这些问题予以阐释。
“住改商”
必须征得相关业主同意
案例:小李家住一小区临街二楼,楼下老陈将自家改成了门朝街外的一家小火锅店,生意非常好。可这下苦了小李,每天楼下人声嘈杂。小李要求老陈停止“住改商”,可老陈认为自己并没有改变房屋结构,自己的屋子怎么利用都可以。无奈之下,小李将老陈告上法院。
法官释法:海淀法院民三庭殷华法官对此解释说,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类似老陈这样的情况,应该在“住改商”之前征得小李这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否则,相关业主可以诉至法院要求事主承担恢复房屋原状等民事责任。
车位
物业占用小区车位收益归业主
案例:小王发现,最近小区停车场多出很多车辆,原来是物业为了创收将停车场对外经营。小王认为,物业公司这样做,其出租收益应归业主所有。但物业公司认为,其出工出力建了停车场就应该由其享受收益。于是,小王将物业公司告到法院。
法官释法:殷华法官说,该问题在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也予以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据此,殷法官认为,小王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恢复原状或者返还收益。
专项维修资金
住一层也要出电梯维修费
案例:某小区电梯坏了,维修时花了4000余元,结果,住在一层的赵大妈发现自己也要交电梯维修费。她找业委会评理说,自己从不坐电梯,不应交纳维修费。业委会答复,电梯属于住宅楼共有部分,不管用不用,业主都要出维修费。赵大妈不服,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殷华法官表示,法条中重点强调电梯、水箱二者,意在突出二者的代表性,因为在实际生活中,由此引发的争议最多。“由于电梯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则该部分的维修费应由业主共同承担,赵大妈认为自己不用电梯就不出维修费是不对的。”但殷法官强调,物业如何使用维修资金应及时公布,以便接受业主监督,做到使用透明。RJ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