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物价局与省烟草专卖局联合出台了《黑龙江省卷烟零售业明码标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从事卷烟零售的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严重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烟草部门将取消其烟草专卖资格。
《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省烟草专卖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规范卷烟零售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止卷烟经营中的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该局与省物价局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卷烟零售业明码标价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凡是在本省境内从事卷烟零售的经营者必须依照本《办法》实行明码标价。其明码标价方式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即使用黑龙江省卷烟零售业价格签(样式),由省烟草专卖局免费发放。不明码标价,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高于标价出售卷烟以及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方式或擅自印制标价签的,或者使用虚假、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以及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市民如发现问题,可以直接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进行投诉。见习记者 杨霄九 本报首席记者 贾 杰
(责任编辑:黄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