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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文章:国防与经济同步调

  《瞭望》文章:国防与经济同步调

  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是国家意志,以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使之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

  文/王江琦

  5年前,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

胡锦涛主席主持中央军委工作后指出,要“把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深深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之中”,揭示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这一方针的本质:将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为国家行为、社会行动,使之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

  近5年来,人民解放军从编制构成精干高效到武器装备综合保障水平逐年提高,从人才培养渠道全方位拓展到后勤保障方式市场化不断推进,军事、政治、后勤、装备等各个领域协调发展,我国国防和军队建设驶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展望未来,为更好地贯彻协调发展这一方针,还需要采取措施,使国防和军队建设更深入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之中。

  将国防和军队建设

  纳入国家发展规划

  我国宪法和国防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主要包括制定国防建设发展规划,领导管理国防科技工业、国防交通,国防教育、边海防,与中央军委共同领导管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以及兵役工作等;中央军委领导和指挥全国的武装力量,领导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同时,国防法确立了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各级政府与同级军事机关的协调机制,以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国防和军队建设。

  依据宪法和国防法,国防和军队建设应该纳入国家发展规划。实际上,国家和地区的一些发展规划,也注意考虑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如《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年)》,对建立军民结合的科技管理体制作出了相当具体的规定。

  但总的看,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部分可以更加具体,以避免经济建设与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脱节。

  前几年,一个省新建一条高速公路,途经一个国防战备油库,当时只要在此开一个出口,修一条两公里长的引路,这个油库运输车辆就能很方便地进出高速公路,大大提高战备效率。为此,军方与地方有关部门多次协商,但由于未列入当地的建设规划,资金问题难以筹措,这个问题终未解决,油库的运输车辆得绕行几十公里才能进出高速公路。

  还有一个省,在修建高速公路时,主动进行了军用飞机起降跑道的建设,但由于事先没有与军方进行充分沟通,空军部队不了解这段跑道的建筑质量和有关技术参数,不敢贸然组织试飞。

  这两个例子说明,将国防和军队建设真正纳入国家发展规划之中,需要发挥军地两方面的积极性。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协调机制,如政府与军事机关的联席会议机制、国防动员委员会机制、边海防管理机制等,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统一规划。

  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纳入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地方发展规划的,主要是机场、港口、基地、专用交通设施、主干线通信线路等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装备研制、军工科研生产能力培育、边海防装备设施建设等基础建设项目,以及后备力量建设、部分军事人才培养、国防动员、国防教育、在经济社会文化建设中贯彻国防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在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时,国家和军队的规划计划机构都应当吸收对方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对涉及军地双方的重要领域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的确立,军地双方需要共同研究论证,内容要相互衔接配套,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并逐步使国防和军队发展规划真正成为国家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同时,需要强化军地相互沟通的环节,统一有关内容的审批权限,协调规划计划制订的周期。

  在经济建设中高度关注国防效益

  国防生产是社会生产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国防生产的产品本质上属于公品,不产生或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在和平时期往往容易被人忽视。因此,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确定经济建设规划特别是重大建设项目时,从国家最高利益的角度,需要统筹考虑经济效益和国防效益,有的项目可能不赚钱,但有很高的国防价值,也要确保。

  这方面我国有很好的经验。上世纪50年代,新中国开始研制“两弹一星”(原子弹、氢弹、人造卫星)和核潜艇。起步不久,即遭遇苏联撤走专家、三年自然灾害、国家经济极度困难等重大变故。当时许多建设项目都调整下马,“两弹一星”和核潜艇项目却得到国家最大的保障。比如1958年“大跃进”时,全民大炼钢铁,上至国务院总理、下至小学生都参与其中,到“土高炉”参加劳动,核潜艇项目组的专家却得到中央的特许,可以不参加炼钢炼铁,以便专心致志地研制核潜艇。正是当时党中央的高瞻远瞩,才使我国在上世纪60年代得以进入世界大国的行列,至今受益匪浅。

  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由于存在某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模糊认识,发展经济就是以获取利润为最高目的,忽视国防效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早在1970年代,我国就进行了110吨级大型运输机“运十”的研制,并于1980年成功进行了试飞,但尚未定型就于1990年下马。从当年大飞机下马到去年“十一五规划”决定大飞机重新上马,我国大飞机研制整整耽误了25年,不仅使我国的民航市场充斥着外国飞机,更重要的是影响了我国战略运输力量和空中预警力量的发展。这是因为民航客货机还可买来,军用战略运输机和空中预警载机是绝对买不来的。

  又如,现在某些企业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过程中“拖、涨”问题严重,即研制生产周期一拖再拖,研制费用和出厂价格一涨再涨,片面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是主要原因。

  再如,有的地方为了局部的经济利益,将旅游景点建在重要军事基地旁边,不顾保守军事秘密的需要。现在互联网上,经常可以看到我国在役的和在建的新式武器装备的图片,这些图片都是一些军事迷用普通相机拍摄的。这除了说明这些网友保密观念不强外,更说明了某些军事基地和涉军机构周围环境的失控,以致无关人员可以方便地观测到这些基地和机构内部的情况。

  当然,上述问题还是局部的。我国各级政府和众多各类企业是很重视国防建设的。如“十五”期间,江西省在10多个道路建设项目中进行了军运配套设施建设;河南省对12个平战转换能力强的军工企业进行了资金扶持,等等。

  然而,“兵者,国之大事”,局部问题的影响可能是全局的。我们应当高度关注经济建设中的国防效益问题,决不能因为局部的短期的经济利益而牺牲全局的长期的国防利益。企业是军品生产的直接承担者,有必要通过政策引导军品生产企业把国防效益放在第一位。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随着军品生产领域的逐步开放,非公企业承担军品生产的将越来越多,如何引导这类企业将国防效益放在第一位,是个重要的问题。

  确立以义务为核心的国防观念

  我国宪法和国防法都明确规定,保卫国家安全,支持国防建设,是每个公民和组织的义务。据此,我国的主流国防观念应该以“义务”为核心。这个义务是法定义务,有两个特征,一是强制性,二是无偿或不对等补偿性。这是每个公民社会应有的国防观念,需要不断强调、完善、巩固。

  改革开放前,我国主流国防观念的核心是自愿,即国防观念是建立在自觉自愿无偿付出的基础之上。支撑这一观念的是人们的思想觉悟。这一观念一直延续到上世纪70年代末。无论服兵役还是拥军,都不被认为是尽义务,而是觉悟高的表现。

  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以自愿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虽然“一人当兵,全家光荣”的口号依然响亮,拥军模范依然被视为道德楷模,但以利益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已经形成,并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成为实际上的主导观念。这种国防观念讲究“等价交换”。如部队演习征用地方物资、占用民用土地,往往被要求以市价赔偿,“训不起、用不起”的问题时时困扰着部队。为平衡兵役负担,我国实行给义务兵经济补偿的政策,有的地方按照当地的平均收入水平补偿,每年达到人均1万元以上,已经部分丧失了义务兵役制的特征。以各种方式逃避兵役,花钱雇人替自己参加民兵预备役训练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应该说,上述两种国防观念都不适应我国当前的国情。以自愿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只能在部分先进分子中长期存在,要求全社会都具备同样的思想觉悟水平是不可能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国防建设的付出,需要合理的经济补偿。这正是我国近20年来推出一系列政策,给义务兵及以人力、物力支持国防建设的个人和单位,以适当经济补偿的逻辑起点。

  但参军和支持国防建设不是市场行为,不能要求等价的经济补偿,更不能达不到要价就拒绝履行国防责任。以利益为核心的国防观念,违背了国防公共事务的本质属性,在任何国家都不会被作为主流观念。

  因此,非常有必要在我国确立以义务为核心的国防观念,所有的中国公民、法人,包括私人企业、在华注册的外资企业,不管是否自愿,都有参加或支持国防建设的法定义务,包括服兵役,参加军事训练,建立民兵组织并完成训练任务,根据国防需要提供人力、物资、装备、场地,在有关设施、装备中贯彻国防要求等。当然,国家和军队也要考虑公民和企业的承受能力,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同时在舆论宣传上,参军、拥军不能再被单纯地看作是思想觉悟高的表现,更要看作是尽法定义务的行为。而在国防建设中“待价而沽”的行为,则应当受到舆论的谴责,严重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提高法制化水平

  凸显国防建设的国家性

  国防是国家防务,国防建设贯彻的是国家意志,法律则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上面提到的问题,归根结底都需要相应的法律来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国防法、国防教育法、军用设施保护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服役法、保密条例等多部国防建设的法律法规,但还有一些法律空白。

  如许多国家都有关于在交通工具、道桥设施建设中贯彻军事需求的法律,对采用什么样的技术标准、如何进行经济补偿都有详细的规定。我国则缺乏这样一部法律。这些年进行动员民船的演习,都有一道迈不过去的程序——对民船进行加装改造,否则不能用。如果在建造船舶时就兼顾了军事防卫需求,动员时既省时又省力,还可降低成本。

  陆地交通工具存在同样的问题。前两年某部队演习需征用大型民用平板拖车载运坦克,结果发现所在地区虽有一千余辆载重量符合标准的拖车,但宽度都太窄,无法使用。如果这些车辆在建造时能在平板两侧加上可折叠的侧板,平时放下,载运坦克时支上,问题就解决了,但因缺乏法律依据,还是解决不了。

  再有,英雄特别是革命战争中的英雄,是民族精神的灵魂。推崇英雄是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许多国家制定有特别的法律来保护本国的英雄。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保护也不完备。近些年,恶搞英雄在某些人和媒体中成为一种时尚,董存瑞、黄继光、雷锋等教育了几代人的国家英雄,无一幸免被某些人玷污。对如此恶劣的行为,目前只是在舆论上给予谴责,在法律上却无能为力,即使诉诸法律,也只能按一般的损害名誉罪起诉。

  还有,保密法规也有漏洞,对上面提到的未经允许拍摄保密装备,并在互联网上随意发布的行为,没有明确的违法界定和惩处条款。因此,需要加快立法的步伐,健全有关国防建设的法律法规。

  提高法制化水平的另一个方面是加大执法力度。如,我国早已颁发了军事设施保护法,但侵害军事设施的行为仍时有发生,惩处力度不够大是重要原因。我们往往只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实际上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有的违法行为是得到当地某些政府部门或明或暗支持的。这种情况下,就应对这些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对恶搞或污蔑英雄的人员,现在都是由英雄的亲属提起诉讼,属于个人法律行为,力度不大,而且如果被恶搞或污蔑的英雄没有亲属,就无法诉诸于法律。因此,对恶搞或污蔑英雄的人员,应该由国家提起公诉,才能更好地保护英雄,纯洁我们的民族精神。□(作者单位:军事科学院)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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