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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文摘

  以法益原则和责任原则取代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苏俄犯罪构成理论的特色之一,亦为我国刑法学所承继。该原则具有价值论与方法论的双重属性。从价值论上说,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在所谓犯罪构成的客观结构与主观结构的基础上形成的,主张犯罪的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的统一。从方法论上说,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超越了刑法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具有两者折中的意蕴。但目前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发展早已超越了存在论,进入到规范论与价值论的知识领域,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却仍然局囿于存在论的知识范围内,并且其本身具有抽象性与含糊性,应以法益原则和责任原则予以取代。法益原则是对客观要素实质审查的原则,将法益侵害作为不法的判断根据,由此限制刑罚的发动。法益原则意味着只有在法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才能受到刑罚处罚,无法益侵害则无刑罚。与此同时,责任原则是对主观要素实质审查的原则,由此形成主观归责的根据。这里的责任是指意志形成的非难可能性。责任原则确立了无责任则无刑罚,刑罚轻重不能超过责任程度的规则。法益原则与责任原则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前者受到后者的限制。当前,法益原则和责任原则仍然是较为抽象的教义性法理,为实现这两个原则,必须建构逻辑严密的犯罪论体系。只有以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取代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体系,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才会最终丧失存在的正当性。

  ——摘自陈兴良《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价值论与方法论的双重清理》(《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

  证据矛盾的应对

  证据矛盾普遍存在。证据的矛盾是证据所含信息的差异与冲突。包括证据内的矛盾与证据间的矛盾、证据与事实的矛盾、证据与情理的矛盾。这些矛盾可以区分为根本性矛盾与非根本性矛盾、冲突性矛盾与差异性矛盾等。矛盾产生的原因包括事物的多样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主客观双重局限。出现矛盾或者过于一致没有矛盾都有助于我们发现疑点避免错案,而解决矛盾的过程就是证明的过程。应对矛盾的方式和方法主要包括有效地排除、合理地解释、充分地证明以及适当地容忍这四个方面。在有矛盾时确定事实,应注意前提性条件和确定事实的基本标准与要求。前提性条件包括三点:经验法则的运用是关键,证据的确实性是基础,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区分是应注意的问题。确定事实的基本标准与要求则包括五点:一是所认定的事实不存在与确凿事实的矛盾;二是所认定的事实不应与情理相矛盾,除非有合理解释;三是不存在不能合理解释,无法排除与解决的根本性矛盾;四是未对基本证据查证确实之前,相关要件事实不能认定;五是已形成的证据体系足以建立内心确信并排除合理怀疑。

  ——摘自龙宗智《试论证据矛盾及矛盾分析法》(《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

  在我国民法典编纂问题的讨论中,是否设立债法总则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我认为,我国民法典应维护传统债法体系的完整性,设立债法总则以统率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以及无因管理等具体债。债法总则的设立取决于我国民法学的理论传统。从总体上看,我国民法学理论深受德国民法学理论的影响,法国民法学尤其是英美的私法理论对我国的影响要弱得多。我国的债法理论是以德国式的债法理论为基础而构建起来的,并已成为我国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债法总则是多数国家(地区)民法典的通例。尽管法国式和德国式的民法典在总体编纂体例上存在着区别,但是在债法的安排上却存在着共同点,即均设有债法总则的内容。当前我国编纂民法典不应该也不可能抛开法国式或德国式的法典体例,创设出第三种法典模式。尽管债的一般规范对于损害赔偿以外的侵权责任形式的适用不像对损害赔偿那样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尽管其中的返还原物等物上请求权在编纂体例上应归入物权法,但是如同债的一般规范并不完全适用于不作为的债务不影响不作为债务仍应归入债法的范畴一样,这些情形亦不应影响侵权责任关系总体上仍可归入债法的范畴。鉴于债的一般规范对于侵权责任的可适用性,因此设立债法总则,系统规定债的一般规范以统率各种具体债,是完全必要的。

  ——摘自柳经纬《我国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刘金林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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