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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制度

  一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运转有了法律保障且具可操作性,那么其应有的制度活力就一定会迸发出来

  刘国航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对此,有专家评论说,“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十七大政治报告中的一个新提法,也是首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内。它表明,我们党在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其时代意义重大。

  为什么要给予如此高度评价呢?事实上,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政治报告论述“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时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即“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作重点推进”,因此,“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由此可以看出,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应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对待,亦即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座大厦必须夯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块“地基”,否则既谈不上建设更无从谈及发展了。多年来,我们为扩大人民民主、健全法制进而充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进行了多方面多层次的探索,诸如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以及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等。无疑这些工作都是必需的,它对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仅仅做到这些还不够,还必须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上一个新的高度来认识和运作,反之人民群众所享有的上述诸多权利便容易成为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也就谈不上能够“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和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但是,这些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是否坚持和如何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存在不少疑虑,以致在实际工作中缩手缩脚,其中突出的问题是比较难于处理好党组织与群众自治团体之间的关系,或者将两者根本对立起来。其实,坚持党的领导与保障基层群众自治权利之间并不矛盾,它们是一对矛盾统一体,能够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这个大前提下趋于一致。事实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有效地保证基层群众自治权利的充分行使,才能寻求达到群众自治团体内的各种不同要求的平衡与统一。在这方面,党的领导绝不是被动的或可有可无的,那种漠视党的领导与监督,或者认为基层群众自治可以与来自党组织的领导、监督相脱离无疑是错误的,也是与中国国情不相符的。

  问题还不仅仅局限在这些问题上。透视目前已经出台的两部与基层群众自治权利密切相关的法律———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和村委会组织法,我们就可以看出其中的一些规定与实际工作中的做法不尽一致,有时甚至完全相反。比如,虽然城市居委会组织法中第十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以及该条第三款规定“居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但因为缺少比较细致的一套操作规程,使这项应有的合法自治权利难以落实。不要说现在能否按照该法规定的“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解决问题,即使在一些居民小区内,在居委会的眼皮底下,连一般的业主委员会都成立不起来,甚至在与物业之间的矛盾水火不相容时,想找到居委会主持一番公道也是难上加难,因为他们之间往往就是一个“共同体”。在这种情势下,城市居委会本应“热心为居民服务”的职能又能体现多少?

  至于在一些农村,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的矛盾时常发生,主要是因为个别村干部慷集体之慨,肥个人腰包,其手段无外乎是对外财务不公开和搞家庭裙带关系网,并唯我独尊。而广大村民欲依法罢免村干部或者要求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和“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也几成空话。

  应该说,上述一些显而易见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根子就出在个别政府部门对城市和乡村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放任不管、监督不力,甚至漠视基层群众依法享有的自治权利。不难想象,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我们有了所谓规范和调整基层群众自治关系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去认真对待和解决现实突出问题,也就无异于无法可依。所以说,面对维护基层群众自治权利这一正当要求和现实问题,我们要逐渐在政治制度这一层面上加以改革与创新,一如胡锦涛同志所言———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这样,我们就能够自信地说,一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运转有了法律保障且具可操作性,那么应有的制度活力就一定会迸发出来。那样,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就为期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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