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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律制度体系是建设生态文明第一要务

  肖黎明

  当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将“建设生态文明”明确定义为我国在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目标的新要求之一时,让人感到无比振奋。5年前,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被定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今天这一目标在理论上得到了全面升华。

  早在1999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温家宝同志就提出“21世纪将是一个生态文明的世纪”的论断。改革开放29年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同时必须看到,我国的经济增长是建立在能源消耗较高、生态环境破坏较大的基础之上。无论是维系人们基本生存的耕地、淡水,还是支撑经济持续增长的能源和矿产资源都相对短缺,且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就指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这一矛盾在今后一个时期依然会十分突出。因此,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

  建设生态文明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之一。生态文明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落实以人为本,要求生态文明;全面协调发展,就是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的发展,并使之相互协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生态文明还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求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到重要的战略地位。

  建设生态文明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在生态与经济发展方面的升华,对中国自身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正如十六大报告所言,近年来,由于生态被破坏而引起的社会矛盾呈上升的趋势,更加凸显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设生态文明,当前第一要务是要建立健全生态法律制度体系。胡锦涛同志在报告中就指出要“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健全的生态法律制度不仅是生态文明的标志,而且是生态保护的最后屏障。法律制度是文明的产物,它标示着文明进步的程度,其作用在于用刚性的制度约束人类的不文明行为,惩罚破坏文明的行为。从我国的情况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并实施二十多年,已有一定的立法、执法实践。目前,当务之急是要严格落实环境责任追究制度,尤其是刑事责任的追究制度,加大对违法超标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要尽快补充修订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环境产权,并建立独立的不受行政区划限制的专门环境资源管理机构,克服生态治理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要加快建立健全生态法律制度体系,以制度规范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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