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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车主索赔车辆贬损费失败

  本报讯(记者/陈雪芬 通讯员/朱仕宏)车辆受损由肇事方或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对车辆进行维修后,纠纷一般可以了结。珠海的杨先生对这种习惯做法说“不”,他认为事故已造成汽车价值贬损,于是将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价值损失4万余元。

  小客车追尾轿车成“夹心饼”

  2006年6月9日傍晚,一场暴雨袭击了珠三角地区,外出返回珠海的杨正军正驾车行驶在京珠高速公路上。晚上6时许,当行驶至京珠高速广珠线46公里处中山路段时,突然“咣”的一声,杨正军的小车受到猛烈撞击,一辆同样是珠海车牌的小客车从后面飞驰过来,两车“亲密”接触,杨正军的车受惯性驱使又追尾撞上前面一辆深圳牌照的小客车。杨正军的小车严重变形,赶来处理事故的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后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驾驶员梁金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杨正军将自己的小车送往特约维修点维修后,由梁金友及肇事车车主陈盈支付了全部维修费20730元。

  据贬损评估索赔4.2万

  由于受损较严重,杨正军的小车在维修中更换了零部件60多个,维修部位达15处之多。维修费虽由肇事方支付和保险公司理赔,但杨正军认为,事故已导致车辆价值贬损,修复后的车无法恢复原有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在要求肇事方和肇事车辆保险人中国人保财险珠海市分公司进行赔偿被拒后,杨正军起诉至中山市人民法院。

  据了解,杨正军向法院提供了如下事实和数据:一、维修公司的证明。车身大梁右侧在前后夹击中有压缩现象,右侧比左侧短12mm,在维修中将其他相关数据改变后,方使该车恢复正常行驶,此项估计降值3.5万元左右;还有其他维修项目无法享受厂家原有的保修期造成变相降值,按维修项目估算,贬值1.5万元左右;二、生产商的保修承诺。该车于2006年3月28日购入,仅行驶了72天,里程为5000公里,现该车因交通事故受损严重,已不再属于厂家华晨公司10年20万公里超长保用的质量承诺范围;三、车辆评估报告。杨正军委托珠海某资产评估公司就车辆贬损价值评估为4.2万元,并以此价款作为索赔的诉讼请求。

  法律拒绝车辆贬损索赔

  案件经过开庭审理,法院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予以采信。法院认为,在事故发生后,原告杨正军与被告陈盈、保险公司三方自愿协商达成事故处理和赔偿协议,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应认定合法有效。车辆经维修公司修复,由被告全额支付维修费,原告已将车辆取走使用,说明受损车辆在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坏已经恢复原状。为此,法院对原告提供的车辆贬损评估报告不予认可,驳回原告杨正军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视点

  “车辆贬损”无法律依据

  汽车的“贬值损失”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的一个新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损,维修费是车辆修复至正常使用状态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是一种直接损失,属于必须赔偿的范围。车辆的“贬值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是车辆修复后该车价值与未遭受损害前的价值比较后的贬值费,它包括当事人对汽车修复后的价值与发生事故前的价值跌落的心理评价,也就是说它并非是必然会产生的损失,也不属于直接存在或将来必须发生的损失,所以一般不予赔偿。

  目前主张“贬值损失”存在两个障碍:一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36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根据侵权的补偿原则,财产损害以实际发生为准,即损害多少补偿多少,一般以直接损失为限。而“贬值损失”属于人们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心理评价,不属于直接损失;二是车辆“贬值损失”的鉴定尚缺乏可操作性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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