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康复标准”成工伤职工福音
据统计,全国每年大约有100万起工伤事故,其中,申请工伤鉴定的人数大约70万,采取私了的大约20万~30万,80%的工伤事故集中发生在农民工身上。工伤事故一旦发生,带给人的不仅是经济上的重大损失、肉体上的痛苦和伤残,更给今后漫长日子里的工作、学习、生活、婚姻以及家庭等带来极其深远的影响,有些甚至衍变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
然而,由于缺乏一个具有普适意义的全国性的工伤康复标准,使得超过200亿的工伤保险基金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20~30万通过工伤康复或能重新走上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没有得到应有的康复服务。
所谓“康复”,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所下的定义,是指综合协调地应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的和其它一切措施,对残疾者进行治疗、训练和运用一切辅助手段以达到尽可能补偿、提高或者恢复其已丧失或削弱的功能,增强其能力,促进其适应或重新适应社会生活。现代观点的康复不仅包括医学康复,还包括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以来,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用以解决因职业伤害造成的伤残人员伤残群体的一系列立法措施已经涉及了康复工作,但总的来说,只能说是低水准的进入康复范畴的工作,无论在认识上还是在实现目标上,都还与现代意义的康复有很大距离。目前,我国工伤康复保障水平还比较低,80%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治疗。在德国,70%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康复。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工伤康复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
对于工伤职工而言,工伤康复其实也是一种工伤待遇,虽然这种待遇不是以补偿金的形式出现的,而是通过为工伤职工提供的各种康复服务来体现的,但它比补偿金更全面、更温情、更人性化,因而也更有意义。因为工伤康复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使工伤职工能够融入社会,重新参与社会生活,甚至走上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