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后 全国首例洗钱罪案在上海宣判
全国首例洗钱罪案在上海宣判
本报上海10月23日电记者刘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2日一审判决潘儒民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刑期自两年到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据央行上海总部发布的信息称,此案是上海地区首例以洗钱罪定罪判决的案件,也是反洗钱法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我国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钱罪案件。
2006年5月,台湾人潘儒民认识了同是台湾人的阿元,阿元向他推介了一笔“赚钱快的买卖”———由阿元获取他人网上银行信息后窃取其中的资金,随后由潘儒民将阿元从网上银行获取的客户资金提现、转账,事成之后进行分赃。潘儒民认为通过办理多张银行卡、在ATM机分批提取巨额钱款的方式最安全,但由于ATM机分批提款方式有些繁琐,于是潘儒民找到了好友李大明,并于2006年7月初在KTV结识了祝素贞,随后,祝素贞又将“同事”龚媛介绍给潘儒民。此后,潘儒民与祝素贞在上海火车站附近找到了一个帮“客户”办理银行卡的“能人”,动用了几十个人的身份证,在多家银行办理了90余张银行卡,然后交给潘儒民。
2006年7月至8月间,阿元将通过犯罪手段从网上银行获取的黄某、芦某等人的资金划入上述信用卡内,并电话遥控潘儒民取款。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4人轮番持90余张银行信用卡,通过自助银行内的ATM机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08万余元。其间,4人还通过柜面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总共提取了近120万元。
到目前为止,警方已经追回了30余万元赃款,而其余赃款与阿元本人,警方正在进一步追查中。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据此,判处潘儒民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祝素贞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李大明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龚媛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