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石化干部受贿获缓刑遭抗诉
50万港元是贿款还是安置费,双方各执一词
一审法院:聂郁栋收受50万港元的安置费,是根据协议收取的,所以不构成受贿罪。
当事人聂郁栋:“我在广石化一年的收入有20万元左右,加上各种福利,既然让我把‘铁饭碗’辞了,肯定要跟他谈‘安置费’啦!”
检察院: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并没有变,“这是典型的索贿行为”。
本报讯 (记者 吴秀云 实习生 沐杉)国家工作人员在借调期间拿了聘用企业给付的“报酬”,是否算受贿?广州石油化工总厂(下称“广石化总厂”)原管理部书记聂郁栋就因为在借调期间收了50万港元“安置费”引起争议。在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后,检察院提起抗诉。昨天,本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昨天的庭审主要争论聂郁栋收受50万港元的行为究竟是否受贿。
有自首情节判刑3年缓刑5年
一审中,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聂郁栋于2005年2月利用其负责广石化总厂生活区一户一表供电改造工程项目施工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承接工程项目的某水电工程公司下属包工队负责人黄某的贿赂款20万元。同年3月2日,聂郁栋利用负责广石化全资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穗石油化工发展有限公司改制和东莞沙田港区油气化工码头项目申报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受广石化指派协助汉斯能源有限公司向国家申报该项目的过程中,伙同中穗公司法人代表陈某和副总经理黎某分别向汉斯公司董事会主席戴某索要贿赂款港元50万。
一审法院认为,聂郁栋利用职务之便收受20万元人民币这单起诉,事实清楚,受贿罪名成立;而对聂郁栋向戴某索贿50万港元这单指控,海珠法院指出,聂郁栋在东莞项目实施过程中,已借调到粤某石油公司,双方的劳动协议证实聂郁栋到粤某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聂郁栋收受50万港元的安置费,是根据协议收取的,所以不构成受贿罪。故对这起指控不予认定。
据此,海珠法院认定聂郁栋收受2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考虑聂郁栋有自首情节,并主动退赃69.9万余元,可减轻处罚,故判处聂郁栋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上缴国库。
“50万港元属劳务费用纠纷”
一审法院未认定聂郁栋收受50万港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不服,通过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中院提出抗诉。
在昨天的庭审中,聂郁栋对第一宗指控没有意见,但认为第二宗指控的50万港元并非贿赂款,而是自己根据书面协议获得的安置费。
记者从庭审中获悉,广石化总厂因无权申报东莞项目,便于2004年年初授意其子公司“中穗石油”参与该项目投资,聂郁栋正好监管发展计划,成为东莞项目的负责人之一,从而掌握了大量该项目的资料。
2004年6-7月份,改制后的“中穗石油”老总陈某将聂郁栋引见给戴某。“他(指戴某)听说了东莞项目后很感兴趣,让我辞职为他工作。”但是这一项目曾经被国家发改委否定过,所以聂郁栋并不能保证一定能够让项目通过批准。聂郁栋说,“我在广石化一年的收入有20万元左右,既然让我把‘铁饭碗’辞了,肯定要跟他谈‘安置费’啦!”
随后,聂郁栋以借调身份去粤某公司工作,并成功帮助粤某公司拿下东莞项目。在完成东莞项目后,聂郁栋拿着50万港元“安置费”返回广石化总厂。对此,聂郁栋解释说,“这个属于劳务费用纠纷”。
劳动协议书实际并未履行?
检察员昨天抗诉称:2004年底至2005年3月间,聂郁栋确实借调到粤海石油公司,参与了该公司的工作,但聂郁栋当时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不是劳务工作,符合受贿罪的行为主体。此外,聂郁栋以中穗石油对东莞项目的前期投资为条件,与粤某公司商谈伊始就索要“安置费”,“这是典型的索贿行为”。至于劳动协议书,实际并未履行,因此聂郁栋其实是以合法手段掩饰其非法目的。且由于聂郁栋始终没有和广石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在为粤某公司工作期间,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并没有变,原审判决在犯罪主体上认定错误。
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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