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手机读报
编辑同志: 我儿子源源是某学校六年级的学生。该学校六、七年级共两个班,被安置在学校前面教师办公室的平房内,该教室前距学校围墙4米左右,系学生的活动场所和通道,沿围墙边有一个80厘米的花坛。
今年3月份源源在课间休息和同学玩耍时被另一同学推倒后碰在通道旁的花坛上受伤,造成脾破裂致八级伤残。请问:源源的受伤学校有没有责任,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张名录
张名录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本案而言,学校应该考虑到小孩子喜欢嬉戏的特性,给学生提供安全无隐患的歇息活动的场所,但某学校教室距围墙只有4米,又在旁边修了一个80厘米的花坛,致使学生活动的空间明显狭小,这应当是源源受伤的原因之一,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和源源打闹的同学以及源源本人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本版法律顾问 李一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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