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4日讯记者陈丽平今天开始在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将第三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的草案删去了现行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
今年8月举行的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198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为了解决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问题,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已经对破产还债程序作出统一规定,而且适用于全部企业,应将民事诉讼法这一章删去。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作出上述修改。
原草案规定:“违反法律规定,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这一项再审事由,针对的是在诉讼过程中不让当事人行使辩论的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应将“限制”一词修改为“剥夺”,这样界限更清楚,更具有操作性。法律委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相应修改。
原草案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再审。”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抗诉,应以裁定形式决定再审。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裁定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