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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珍贵树种资源匮乏暴露相关法律滞后 业内人士呼吁森林立法理念“跑”起来

  本报记者 邓新建

  也许是一个巧合。

  10月23日,国家林业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2007中国林业发展报告》。而就在这份报告公布的前一周,国家林业局在广东省肇庆市举办了“全国珍贵树种发展论坛”,国家、地方林业部门负责人和来自全国的三百多位专家出席。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面积达22.42万公顷,占全部造林面积的8.25%。130多种珍贵树木的主要栖息地、分布地得到了较好保护。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造林规模继续减少。”《2007中国林业发展报告》中披露,2006年,我国林业生态建设重点转向创新机制和调整政策。

  而在“全国珍贵树种发展论坛”上,国家林业局副局长李育材向记者表示,国家将进一步采取相关措施,加快珍贵树种资源的培育步伐,推进林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李育材说:“珍贵用材树种与煤炭、石油等资源一样,是关系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战略资源,而且还是惟一可再生的战略资源。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的珍贵树种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分析人士指出,国家林业局短时间的这两次举动表明,完善林业资源、尤其是针对珍贵用材树种的立法,已迫在眉睫。

  我国现有珍贵树种资源稀缺

  据李育材介绍,建国以来,为加快国土绿化进程,满足人口快速增长对木材的大量需求,我国人工栽培的树种主要是杉木、杨树、马尾松、落叶松、桉树等速生树种,珍贵用材树种只在一些地方小规模发展和种植。

  根据我国第六次森林资源普查结果,全国水曲柳、胡桃楸、黄波罗仅占材林总面积的0.77%;阔叶树种种类面积只占材林总面积的5.8%,至于楠木、樟木等珍贵用材树种更是凤毛麟角。

  此外,我国珍贵树种林分(指内部特征大体一致而与邻近地段有明显区别的一片林子)质量也不容乐观,林地生产力低下,许多珍贵阔叶树种林分远看绿油油一片,近看没有可用之材。无论从维护生物多样化,还是从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珍贵树种日益增长的刚性需求,面临的形势都十分严峻。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随着我国社会对珍贵用材的需求量逐年增加,不得不依赖进口来缓解社会的需求。但是,近年来国际环保呼声的日益高涨,世界各国都开始控制珍贵树种木材出口。

  林业专家指出,无论是从现实还是从长远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珍贵木材资源长期依赖国际市场进口都是不可能也是不可取的。我国必须立足国内,建立自己的珍贵木材生产基地,储备充足的珍贵树种后备战略资源。

  资源匮乏暴露相关法律滞后

  “珍贵用材严重匮乏暴露出我国在林业、森林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和滞后的问题。”有关专家指出,作为专门保护森林资源的基本法———森林法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已不适应新的社会经济条件的要求。

  “立法指导原则落后是森林法存在的最大问题。”有关专家说,我们的立法理念应该“跑”起来,跟上社会经济发展的脚步。

  据介绍,现行森林法于1984年颁布施行,当时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立法指导原则上受传统思想影响较多。1998年虽然进行了修改,但立法偏重经济效益,对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考虑较少;未能反映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以来国家确立的一些重大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制度,如林地用途管制、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等尚未得到法律的确认,对林业长远规划如何组织实施也没有具体规定。

  “内容规定不全面、缺乏现实操作性是森林法的又一个问题。”有关专家说。

  这表现在,一些条文过于简单和笼统,疏漏较多,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得不借助于国务院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规章、地方法规以及政府规章来加以弥补和细化。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行常用的林业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多达23项,如果加上地方性法规、各种通知、意见、决定、复函、解释、标准等,至少有二百项之多,给司法实践、依法行政以及科学执法带来了很大困难。

  维护森林生态平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依靠某个人的作用或是单纯依赖中央的指令,需要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统一思想,加强关注力度。然而,有关专家说,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对生态环境,特别是森林资源保护的具体职责。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但是,这样一个重要的立法依据在森林法中却没有得到体现。

  另外,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将直接影响到森林资源保护的最终成效,而这也是现行森林法的又一个不足之处。

  目前我国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主要依据的是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于盗伐林木罪适用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而且定罪起点过高,以致实践中执法部门对盗伐林木、偷运木材的犯罪分子,大多罚款了事。

  完善森林立法可参考成功经验

  业内人士透露,国外已经有一些比较成功的林业立法例子。比如,巴西联邦议会通过制定相关法律,规定任何林业公司必须拿出20%以上的经营林地作为自然保护区。1996年,巴西政府决定从林业企业和私人经营所得税中提取50%作为造林事业的投资。通过以上措施,巴西的人工造林和林产工业很快就步入了世界先进行列。

  在美国,由于农业用地面积大于实际生产需要,政府制定了退耕还林法;为了推动营林事业,美国国会于1980年10月14日通过了鼓励私有林主造林的免税政策;为了规范采伐活动,政府建立了“国有林采伐实行社会公开招标制度”。法律还规定:国有林须以营林区为单位编制“森林管理规划”(相当于我国的森林经营方案)。各州自立的林业法规有的是为了保护某种鸟类(如秃鹫),有的则为规范某种林业生产行为(如采种),而更多的则是对联邦法规有关条款的修订。

  芬兰林业坚持的是“独木经济”的发展道路和积极平衡的政策,不断提高森林利用率和森林生产力,形成了林业、森工、木材加工增长相互促进的局面。1998年公布的国家森林计划是芬兰实施国家森林政策的一个重要手段。

  “建议参考国外成功的经验,这对完善我国林业立法有好处。同时建议对那些珍贵树种单独立法。”有关专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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