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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酷刑理论探讨之十一:刑讯“理性”的理性审视

  刘昂

  经济学理论认为,人是一种经济理性的动物,人的行为选择过程就是一个利弊权衡的过程,隐含着一种经济学上的“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在内。犯罪人和普通人一样,都是谋求利益实现的“经济人”,获利与否决定行为与否,这是一切故意犯罪所考虑的根本问题。


  刑讯逼供作为一种延续多年的行为选择,体现了行为人的经济理性,是侦查人员所认为的在所有侦查资源配置方式中收益最大、成本最低的一种选择。功利主义的集大成者、英国著名哲学家和法学家边沁,提出并阐述了著名的“功利主义”原则,他指出:“该原则是指对某行为的肯定或否定,取决于该行为是否具有增进涉及切身利益的当事人的幸福,或者说,是以能否促进幸福来评价行为。”而刑讯逼供最难驳斥的存在理由就是它的有用性。“有用性”给警察带来了显著收益,自然有助于增进警察的“幸福感”。

  警察刑讯逼供最直接的收益是获取口供,最根本的收益是破案。人类对口供的青睐由来已久,口供之于破获案件的直接性、迅捷性、高效性远非其他证据形式所能相提并论,“一步到位”、“多快好省”、“及时方便”这些功利色彩极浓的词汇附身口供,使得口供成为了当之无愧的“证据之王”。刑讯逼供所带来的“破一案带一串清一片”的意外收获使民警更深刻地感受到它不寻常的收益。口供帮助有效的破案,破案又能带来更大的收益———立功受奖。公安机关越是破了大案、要案、悬案、疑案、积案,警察个人和办案集体立功受奖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些直接与间接的利益所增进的幸福感会潜移默化地影响警察的行为选择。因此,在功利的驱动下,刑讯逼供难以禁止。

  另一方面,刑讯逼供的成本极其低廉。刑讯逼供所利用的是人类对肉体痛感的最本能的恐惧。制造这种肉体的痛感和恐惧无论对侦查人员个体来说,还是对国家而言,都不需要投入太多的成本。省却了引进先进侦查技术手段及设备的支出,省却了培训侦查人员提升侦查技术水平的投入,忽略了警察连续作战、熬夜加班的付出(实践中警察熬夜已经成为习惯,被政府甚至警察自身所忽略),忽略了刑讯逼供使警察正常心理和心态受到的损伤(实际上这种隐形的损伤已被及时破案所带来的同行嘉许和社会认同所弥补),忽略了刑讯逼供对程序正义、公正理念、法治实现的破坏(国家和民众对实体正义的偏重,使得这种社会成本只有在被发现的冤假错案中受到关注),加之刑讯逼供案件状告难、取证难、立案难、起诉难、判刑更难的特点所造就的低廉的惩罚成本,使得刑讯逼供成为一种收益明显大于支出的看似“理性”的行为选择。

  反酷刑必须要戳穿披在刑讯身上的虚假的“理性”外衣。首先要辨明刑讯带来的所谓“收益”建立在何种代价之上。慈继伟曾言:刑讯逼供———一种执法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它所侵害的不仅仅是作为个体的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权益,诸如人身权、诉讼权……更重要的是它破坏了人们对于法律的一种信赖基础,警察———执法者———正义的维护者———正义的破坏者,在这种矛盾的角色冲突中,公众无法将对法治秩序的希望寄托在执法者身上,首先是对法治的一种失望,然后是漠然,然后是拒绝为国家分担任何的社会管理负担……我们只要看看悬赏破案、证人拒证,就会明白“如果社会上一部分人的非正义行为没有受到有效的制止或制裁,其他本来具有正义愿望的人就会在不同程度上效仿这种行为,及至造成非正义行为的泛滥”。

  反酷刑、反刑讯作为世界各国提出的口号体现了一种理性的呐喊。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如何从经济理性上理解这种行为选择?不容置疑,反刑讯需要支付诸多成本,包括侦查技术设施的完善、侦查人员破案能力水平的提升、民警不良办案习惯和心理的剔除、刑讯逼供惩罚成本的增加、社会公众公正价值观念的重塑等等。这是一项源源不断的长久投入,取得的收益却不可能立竿见影,包括人权保障理念的接受与尊重、警察良好形象的重塑与维护、公众对法治的信任与信仰、公平正义观念的传播与践行,公民自觉守法习惯的养成与坚守,国家权力机器的健康运转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事实上,这样一条良性循环锁链所带来的宏大收益远远超过反刑讯成本本身。

  但是,生活在当今这样一个急功近利的社会中的功利的人们往往只能看到既得收益,而看不到预期收益,很不愿意接受这种看似“虚无”的成本与收益的权衡,更不愿意相信能从今天开始、从自己做起改变千百年来延续下来的“经济实惠”的行为选择。这是一种消极回避且带有传染性的病态心理,一个国家的警察群体如果长时间坚持这种行为选择、不能走出更不愿走出这种不良心理的影响,则更多地反映出社会的包庇与纵容,社会价值观念的偏差与错位。

  依笔者之见,经济理性的判断不是简单的加减运算,效益的追求不能触动社会最基本的正义底线。因此可以说,刑讯逼供产生的效益只能是“伪效益”。“在无人道主义原则先行限制的情况下,功利主义原则有极大的可能给国家在保护社会利益的借口下恣意地滥施刑罚于个人而提供理由。”但是我们必须牢记的是,现代社会人道主义原则必须先行,人道价值是反酷刑的终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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